研究与探索关于汝阳县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 李旭霞
为全面了解汝阳县近年来农村低保工作运行情况,近日,笔者先后深入部分乡镇就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 全县目前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汝阳县从2006年开始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户进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2009年开始,根据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及其收入、支出等综合因素,将农村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即重点救助对象、长期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分类施保。经过几年来的努力,使大部分特困群体基本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截止目前,全县有1.8987万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占农业人口的4.8%。
(一)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低保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县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分类施保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政策标准、救助对象承诺、违规低保查处等事项,严把入保关口、依法施保。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重点救助对象、长期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分119元、99元、79元三档发给低保金,平均99元,防止了“一刀切”。县民政局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一季度一调整,一年一审查的核查制度。对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对象每季度入户核查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的则予以取消。2009年以来,清退不符合条件人员100多人次,每年调整低保对象1000多人次,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目标。
(二)审批程序运转有序,监督手段日趋完善。为确保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达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经过多次修订,建立了“个人申请、乡(镇)审核、乡(镇)村两级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村两级再公示”的工作程序;为确保低保对象准确率,要求乡镇对申请对象100%入户调查,民政部门按照30%的比例进行抽查。自2010年起,汝阳县还建立了信息对比制度,对低保对象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进行对比。同时,还要求各乡镇、行政村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办理条件、程序及市、县、乡三级监督电话全部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将低保金直接汇入低保对象个人专折。
(三)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低保工作刚启动时,保障线为年收入低于1200元以下人群,近年来保障线标准已逐步提升为每年收入1800元以下人群。补助水平从2006年开始启动时的每人每月30元逐步提高到现在的月人均99元。财政部门将农村低保资金作为重点民生保障资金予以优先足额安排,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农村信用社专门存折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确保了低保金发放更加安全、透明、快捷。农村低保资金来源为省拨付50%,市县安排50%(其中市安排60%,县财政安排40%),2011年我县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687.73万元,2012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50.87万元,2013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553.47万元,2014年上半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425万元。农村低保覆盖面和低保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为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在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政策宣传还缺乏广度和深度。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虽然在低保启动阶段和2009年大普查时做了大量宣传工作,但平时宣传的较少,一些群众对具体政策还不甚了解。民政部门虽然要求各乡镇、行政村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办理条件、程序及市、县、乡三级监督电话全部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但少数村并没有落实到位。部分处于低保边缘的群众由于缺乏对低保条件、退保理由的了解,争着要低保,报送至县民政部门不能批准的的群众存在不满情绪,给基层低保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压力。
(二)收入核定难,低保操作需进一步规范。目前,农村低保对象的界定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而农民群众的收入极不稳定,加之农村收入状况界定存在一定难度,所以实际操作中难度普遍较大。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低保收入家庭界定难。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但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另外,农户外出务工或临时性收入难以确定,家庭隐性收入难以调查和掌握,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等因素,再加上部分群众不积极配合,高收低报,造成调查情况有些失真,给家庭经济收入测算带来困难,低保对象难确定。二是部分村委会在确定低保对象时没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存在评议过程不规范甚至缺失、入户调查走过场、评议结果张榜公示不及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滋生了办人情低保、关系低保等现象。
(三)低保补助标准偏低,保障对象动态管理难。一是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偏低,人均平均每天补助的生活费不足4元,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3.3元的补助费用群众普遍反映较低。二是大病救助结算周期长,部分办理农村低保的群众反映,在办理大病救助费用报销时,存在省、市级以上医院报销慢的问题。三是低保对象动态管理难。调研中,大部分群众、村组干部反映,2009年,县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了一次大普查,对低保对象进行了重新确定。近年来,有些低保户经济已有所好转,但不愿意退保,加之,一些乡镇、村组干部在对待低保户退保问题上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思想,没有严格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要求,导致部分部分群众看到与自己条件上差不多的农户一直领取低保金心理难平衡。
(四)农村低保工作人员不足。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后,县民政局低保股工作量加大,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专门负责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的只有3名工作人员。而乡镇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则更为紧缺,大部分乡镇只有2-3名民政工作人员,而且有些还身兼数职。目前,我县大乡镇有农村低保户近3000人,小乡镇也有近500人,工作人员的日常性工作非常繁重,导致对低保工作的入户调查力度不够。
三、对今后农村低保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要广泛宣传农村低保的各项政策,让广大群众了解低保政策,熟悉低保规则,特别要强调低保制度是特定的补差式政府救助制度,不是社会福利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理解低保的真正涵义。营造“低保保生存、致富靠勤奋”的社会氛围,转变少数低保对象依赖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他们自食其力。
(二)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充分体现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一是学习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就保障标准、低保家庭收入的核算、工作流程等制定出台工作细则并严格落实执行;二是进一步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入户调查、评审和张榜公示等基础工作,做到申报对象公开、家庭经济公开、审批金额公开;各乡(镇)要在近期内在所有村建立统一格式的常年公示栏,规范公示内容,公示监督举报电话,真正将农村低保办成“阳光低保”。三是严格要求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对象准确,程序严格,运作规范,不漏保、不错保,确保农村贫困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对家庭确实特别困难的要实行户保,做到发现一户,保障一户,对“关系保、人情保”发现一户,清退一户,实实在在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加强动态管理,让农村低保“进得去、退得出”。民政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大核查活动,严格按政策标准适时调整保障对象(下转32页)(上接34页)及补助金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杜绝“一保定终生”的现象,从源头改变“养懒汉”的现象,进而提高农村低保的整体效益。大病救助金报销周期问题,县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缩短低保户在省市以上医院领取大病救助报销的时间,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与此同时,要逐步完善和实施监督的多元化管理,继续通过民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县低保管理服务机构,配齐配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县政府及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保障力度,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和工作的到位。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大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的配备和资金投入,及时、准确、动态地汇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全面提升汝阳县的农村低保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