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科学立法的调研报告

2017-02-23

(2014——2015年度河南省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获奖作品)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届市委第90次常委会会议精神,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同志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围绕全面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科学立法这一课题,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调研工作。11月19日,我们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及常委会立法顾问等发送了40余件《关于征求我市立法工作意见的函》,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60余条,并做了整理和分析。11月底,召开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市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深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调研组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法律化不同程度的存在。
  长期以来,受到立法体制机制的影响,行政部门在法规的起草制定中起主要作用,在少数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部门利益法律化仍有反映。表现在:一是争权扩权或者增加经费。有的在立法中争当行政主管部门,争取审批权、处罚权。二是淡化部门行政职责和义务。有的法规在扩大行政权力和处罚权力的同时,淡化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尽义务与责任;有的法规对行政部门违法行使权力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条件疏于规定,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责任的规定简单模糊,甚至不予规定,谈不上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
  (二)立改废释未能衔接协调,改废释工作不够及时。
  目前我市的一些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中的一些内容与国家、省后来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相衔接,也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虽然我市也进行过法规清理,对部分法规作了修改和废止,但是由于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法规改废工作,尤其是对法规改废工作的程序、要求、标准、对象等缺乏明确规范,导致改废工作不能及时启动。另外,对法规的解释工作开展较少,且不够规范,多为口头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书面答复,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机制。立改废释的不衔接不协调,致使我市法规仍然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我市实际脱节的情况,给基层执法带来不便。
  (三)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以及审议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国家、省和我市对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环节,基本上作了规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1、立法选项不够科学。一是项目来源比较单一。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中,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其他主体提出的不多;在编制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导性发挥不够。二是立项审查把关存在缺失。尚未建立较为规范的立法选项论证审查制度,对哪些项目应当立法、哪些不应当立法或者暂时不立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可操作的具体标准,而且对立法项目如何进行审查、论证也没有规范的程序性规定,随意性比较大。对征集的立法项目书面审查较多,深入调研论证不够。
  2、起草机制不够健全。近年来,除了法规清理中打捆审议的项目外,大部分法规均由政府部门起草,起草渠道比较单一,人大自主起草、联合起草、委托起草、提前介入起草的工作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3、论证、协调机制尚未形成。虽然开展了法规论证,但论证会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立法过程中,由于成本较高、程序复杂等原因,立法听证没有推行,第三方评估机制也亟待引入。
  4、审议机制不够完善。一是法规一审后调研修改的时间偏短。常委会对立法案一般实行二审通过,但由于常委会会议间隔仅有2个月时间,留给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调研、论证、协调和修改的时间比较紧张,难以对法规案深入研究和修改。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不够充分。由于常委会会期精简,目前分组审议法规案基本上安排不到半天时间,常委会组成人员难以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建议。
  (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不足。
  一是参与渠道不丰富、参与范围较窄。虽然法规案在人大网和洛阳日报上公布,看似覆盖面挺大,但并非大多数人都能够看到,特别是广大农村尚未普及报纸网络,导致其无法参与。而且很少采取通过广播、电视、调查问卷、实地走访以及借助新兴媒体等方式,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特殊群体缺少有效的征求意见方式,难以发挥其在地方立法中的应有作用。二是参与方式选择比较随意,缺少制度规范。大多数情况下,人民群众能不能参与到立法中来,决定权在立法工作部门,人民群众往往是被动的,比如座谈会、论证会请谁参加,往往是由立法工作部门决定的,采取什么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也多是凭经验和惯例。三是参与广度和深度有限,缺乏反馈机制和实效性。实践中一般是公布法规案,对法规草案的法律依据、制定背景、争议焦点等相关内容公布较少,人民群众获取的立法信息十分有限,对法规案了解不透、参与不到位,很难广泛、深入地参加到立法的全过程,导致实际效果打了折扣。除个别法规案由于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受到公众关注外,大部分法规案较少有人关注,即使提出意见也是泛泛而谈,对法规案修改的直接参考作用不大。在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方面,人民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更少。另外,还缺少对人民群众意见的反馈说明制度,对收到的人民群众意见有没有采纳或者采纳多少,没有解释和说明,存在“重征集、轻处理”现象。四是专家学者作用发挥不够。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召开立法顾问、专家学者座谈会、论证会等都是随机抽取、无偿服务,缺乏计划性和统筹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还有许多需要在实践中完善的地方。
 
  二、推进科学立法的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
  1、人大主导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确定由人大决定。改变当前立项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状况,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出发,根据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专项工作、执法检查、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强化人大在法规立项上的主导作用。
  2、人大主导法规案起草。在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中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不断拓宽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渠道。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法规草案,建议由立法机关牵头,组织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及法制办、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对有明显利益关系的立法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应实行起草回避,由政府法制办负责,或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自行起草。对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的法规项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积极介入法规起草环节,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起草工作,对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部门利益倾向及时予以纠正,把一些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法规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立法项目,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组织起草。
  3、人大主导立法进程和工作程序。一是要将征求公众意见的工作前移,有时可以放在法规初稿完成后、法规草案形成前。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创新。二是对征求意见的对象要精心选择,既要有代表性,又要有广泛性,不能任由参与地方立法的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三是重视对各个群体意见的征询和归纳汇总,尤其是注意征求法规所要调整的特殊对象的意见。要借助社团、行业组织、专业协会、学术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和基层组织的作用,使他们真正成为政府与社会沟通和交流的桥梁,代表公众表达意愿和反映诉求。
  4、充分发挥立法统审机构的职能作用。一是加强工作上的协调。统审机构要积极介入起草工作,在充分尊重并发挥主管部门在起草工作中作用的基础上,对起草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协调解决的,要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要明确提出问题,依法督促纠正。二是要注意协调法规的内容。要从以下几个环节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渗透和扩张:法规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尤其是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上位法界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得增加、减轻处罚的种类、形式,不得变通法律责任,对公民权利增加限制条件;同级法规之间要衔接和谐,同时注意法规与党的方针、政策相协调,防止为了部门利益通过立法改变政策规定或钻政策空子,造成法规与政策打架。
  (二)建立立改废释并举机制,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适应当前立法任务繁重、各方面立法要求迫切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手段,做到多种手段衔接协调,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增强法规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一要因时“立法”。一方面要抓紧制定法律配套法规,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市改革发展要求及时制定规范地方事务的法规,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二要适时“改”法。既要注重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不适应的法规,同时还要考虑对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的规定进行修改,尤其要注意防止出现因上位法修改所带来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问题。三要及时“废”法。对于一些明显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实际上已不适用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四要加强“释”法。对于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界限、适用法规依据的,要更多地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作出处理。当前要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先简单后复杂的原则,对于需要部分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条件成熟、修改任务不重的,采取捆绑式的方式,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议案;对于需要全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工作量比较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由他们按照立法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法规的议案。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