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科学立法的调研报告
(2014——2015年度河南省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获奖作品)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
(接上期)
(三)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增强立项的科学性、权威性。
一是拓宽项目征集来源。要把人大代表所提法规议案作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来源,把人大代表议案和意见办理工作同立法工作联系起来,对有立法必要且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及时立项,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保障代表立法议案的落实。落实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案权,对他们所提立法项目要优先考虑;拓展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渠道,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特别要注重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征求意见。
二是建立和完善法规立项审查论证机制。要明确立项要求、立项标准、立项审查主体、立项论证程序等内容。要创新论证方式,除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开展媒体和网络互动等形式听取意见外,还可以书面征求各级党政机关的意见,征求各级人大代表、科研院校专家的意见。要深化论证程度,对重点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实行课题化研究或者委托社会机构进行专题论证,并探索建立立项分析评价机制,从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以及立法效益等方面对法规、项目进行评估,客观分析法规可能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
三是要结合我市市情,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编制立法计划,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出发,宁可“把盘子定小一点”,也要具有针对性,突出地方特色,使每一部法规都能充分反映我市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如我市制定的《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和《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密切配合丝绸之路起点申遗的现实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大遗址保护的规划定位,较好地统筹经济发展、文物保护、群众生活的关系,突出了洛阳市文物保护工作的特色。
(四)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机制。
1、不断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形成法规起草的工作合力。一是推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构建“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起草模式。二是完善委托起草工作机制,选择内容单一、专业性较强的法规项目,委托有条件的第三方研究起草,提高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质量。市人大创新工作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起草了《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有效克服了可能出现的部门利益倾向,拿出了较高水平的法规草案,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完善由政府部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自行起草工作机制,完善起草程序,建立提前介入机制,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提前介入到政府起草的法规中,参与起草阶段的调研、论证,及时了解并共同研究法规涉及的重大问题和关键制度,督促如期完成起草任务。
2、进一步完善法规论证协调机制,创新民主立法方式方法。一是提高调研的实效性。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形成形式多样、针对性强、效果突出的立法调研工作机制,除深入基层调研外,还可以综合运用实地调研、跟踪典型案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调研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完善立法听证机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会的条件程序、听证报告的内容及其运用等作出规定。三是尝试推行立法公听会机制,即公开听取意见会,形成在借鉴和吸收立法听证会和座谈会两者优点基础上的开门征求意见的方式。与听证会相比,其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周期较短等特点;与座谈会相比,其具有议题公开、程序规范等特点。四是完善专家论证机制。搭建专家参与立法的平台,建立地方立法专家库;成立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立与高校院所合作的长效机制;丰富专家参与论证的方式,除召开专家论证会外,还可采取委托开展课题调研、开展专项问题研究或者邀请专家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不断拓宽专家论证的渠道。五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为解决部门之间争议和利益冲突问题,尝试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估的内容范围主要是能够反映相关各方的意见。各方有利益关系的,在第三方里面都应该得到反映,利益相关方都应该列到这个范围,通过协调关系来让部门利益之争和矛盾清晰化,利于立法选择,防止久拖不决。六是完善立法协调机制。首先是深化横向沟通协调,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磋商、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其次是完善人大内部沟通协调,加强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提高法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立法重大问题的协商解决;再者是完善法制委员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沟通协调,在统一审议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组成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实质,认真研究予以采纳;没有采纳的,及时予以反馈。
3、完善法规审议表决机制。一是在目前实行“二审制”基础上,综合考虑法规草案的难度、社会关注度、各方面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等因素,增加隔次审议和“三审制”的运用,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制工作机构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研、论证和协调,保障法制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统一审议。二是要增加法规审议时间,对新制定的或者全面修订的法规,安排足够时间,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审议法规草案全文,也给法制工作机构充足的时间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三是推行个别条款表决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整体没有分歧,但对个别条款有重大分歧的,可以先就争议条款单独表决,以准确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愿,避免对法规案作一揽子表决的局限性,更好地促进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四是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先调研机制,重要法规案可通过提前组织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情况汇报会形式,介绍法规案主要内容及涉及的焦点问题。
(五)自觉接受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向市委报告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根本体现。十届市委第90次常委会议指出,今后市人大在出台地方性法规时,必须首先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根据会议精神,今后我市的立法工作要在市委的领导下,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体制,建立健全立法规划和计划向市委报告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市委报告程序。要紧紧围绕市委工作中心,服务全市发展大局,从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矛盾、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突出特色。
(六)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一是创新调研方式。合理选择调研地点、对象和方式,让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管理相对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积极探索体验式、跟踪式、解剖式、案例式、问卷式等多种调研形式,努力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立法决策提供参与依据。二是拓展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对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普遍关心问题的法规草案,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解读法规案的立法背景、焦点问题,引导公众深度参与立法,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并采取不同方式积极回应,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发挥公众在立法中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健全立法听证制度。扩大立法听证的范围,凡是社会影响大、涉及公众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立法事项,都应当进行立法听证。不断规范听证程序,改进听证组织工作,尝试采取立法听证会进社区、网上听证等灵活多样的听证方式,逐步实现立法听证小型化、常态化、规范化。五是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邀请部分专家全程参与法规案的整个调研修改过程,必要时对法规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辩论会进行论证,把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立法建议奖励制度,对在立法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进行科研奖励。六是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活动比较好的地点,建立立法联系点,将基层法律工作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成为宣传法制、培育法制环境的平台,调动更多的人尤其是基层单位和群众主动参与立法活动,贡献立法智慧。七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立法的机制。加大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社区等社会机构参与立法工作力度,发挥政协、工商联、人民团体、工会、民主党派、律协等在立法中的协调作用,通过课题研究、立法评估、专题论证或者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引导社会机构参与立法工作,更好地在立法过程中开展利益表达和协调协商,提高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七)围绕我市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立法工作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就要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到全市发展大局中来谋划,要以立法保障和推进经济社会建设,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真正用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上。一是紧紧围绕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二是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公共文化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立法,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积极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等法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为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