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刘冰等5人职务任命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规定,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6年4月11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任命:
刘冰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田悦峰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高晓宇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吴帅帅同志任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记飞同志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附:1、关于提请任命刘冰等5名同志检察职务的说明
2、提请任命干部情况表和考察材料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建伟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