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洛阳市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02-23

——2016年4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占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志刚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洛阳市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并作出决定。
    按照要求,3月份,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振宇的带领下,内务司法委员会采取与提议案代表见面沟通,听取公安、安监、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求民意,召开专家、群众代表座谈研讨会,赴外地学习考察等方式,对该议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4月15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4月21日,又将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了主任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议案的主要内容
    该议案细数了春节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人身损害、安全隐患等诸多弊端,建议市人大积极调研,尽快出台“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二、我市烟花爆竹立法及管理情况
    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确了全面禁放的制度。其后根据上位法规定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民呼吁,分别于1997年和2005年进行了法规修订,变全面禁放为有限禁放,即采用授权的方式,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禁止燃放烟火爆竹。禁放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2007年,随着北京等大中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纷纷解禁,我市群众解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市人大常委会顺应民意,废旧立新,制定了《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改禁放为限放,即限地点、限时间、限品种燃放,明确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二日至正月十六日,其他时间禁止零售”,“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市在1994年实行全面禁放之初,通过严格执法,在减少和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员伤亡事故、弱化城市噪音、净化城市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实行限放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部门职责不明确、机制不健全、执法不到位等原因,《条例》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春节期间过度燃放造成严重污染。市环保检测站对我市连续三年除夕至初一的空气质量检测显示:2016年PM2.5小时最大浓度较2015年峰值上升54.4%,较2014年峰值上升27.7%。除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外,还造成了噪音污染,产生了大量的垃圾。
    (二)其他时段的违法燃放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在除春节外的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由于风俗习惯、警民关系、警力不足、执法手段单一、违法成本低、取证困难、法不责众等原因执法缺位,使得平时节庆假日、婚丧嫁娶、开业庆典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司空见惯。
    (三)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点违法存在。我市城市区洛龙区、吉利区有常年零售点50多家,春节期间的临时零售点约为1000家。《条例》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二日至正月十六日,其他时间禁止零售”。由于尚未明确建成区边界,常年零售点在建成区多有分布,甚至在关林等闹市区屡见不鲜,同时,春节期间的临时零售点分布也过多过滥。
    三、审议意见和建议
    烟花爆竹燃放问题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作出批示,加之目前多数地市都对燃放行为作了规范,部分地市还出台了禁放规定,为我们进一步规范燃放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
    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该议案作为代表议案进行办理,列入立法调研项目,认真开展调研,广泛了解学习外地市的经验做法,为修订完善《条例》做好准备。同时,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现有《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建成区范围,细化管理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强化源头治理,建立规范的烟花爆竹销售市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可适时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