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6年3月3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名、委员2名,补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如果与应选人数相等,实行等额选举。
四、提名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4日中午12时。
五、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除大会主席团外,大会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向代表发放介绍候选人的材料。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选举时,发放三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选票为1号选票,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票为2号选票,补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票为3号选票。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一律按姓名笔画排序。
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代表画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赞成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〇”;如果反对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如果对候选人弃权,在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若要另选他人,应先反对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内画“〇”;另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本次大会不设流动票箱,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果到会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画写,受委托人必须在该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
八、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每一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未按规定画写的选票视为废票。
十、大会选举采取人工计票。
十一、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候选人提名、确定的方式和在哪次会议上进行选举,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十二、大会选举设监票人员12名,其中总监票、副总监票各1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副总监票和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副总监票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对大会选举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本次大会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员。
大会选举设总计票、副总计票各1名,计票人若干名,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
十三、选举划分5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1个,代表按座区在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总监票、副总监票、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四、计票完毕,经总监票、副总监票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总监票向到会代表宣布计票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到会代表宣布当选结果。
十五、本办法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