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郭文治

2017-02-23

(2016年2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郭文治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