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郭文治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02-23

——2016年2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尚荣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郭文治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5年12月24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报告中认定,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新安县北冶镇马行沟村党支部书记郭文治,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的土地补偿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应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文治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郭文治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洛检反贪强许[2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