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的决议

2017-02-24

(2016年6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该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会议一致认为,《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我市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的基本原则、发展定位和目标、城镇布局、推进举措和保障措施,探索出了一条具有洛阳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做好城市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为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会议指出,用好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机遇,着力深化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构建“一核两区多点”城镇空间结构是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必须认真落实“四级联动”城镇总体布局,统筹实施“一中心六组团”城市发展战略,持续优化中心城区“三大板块”空间发展格局,积极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建设一体化。坚持强化中心城区,统筹发展洛北片区、洛龙片区和伊滨片区三大板块,促进产城融合、产城一体,实现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和优先发展。坚持拓展北部城市发展区,加强中心城区与偃师、伊川、宜阳、新安、孟津、吉利六个组团的产业承接、交通连接、生态对接。坚持培育南部生态涵养区,强化洛宁、嵩县、栾川、汝阳四县的生态保育和经济联系,打造洛阳绿色发展样板和南部生态屏障。坚持发展中心镇特色镇,着力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小镇。坚持建设美丽乡村,高标准规划建设一大批路畅、街净、河清、居美、村绿的美丽乡村,加强对传统村落和古民居的保护。
    会议强调,构建现代城镇体系要依法依规推进。切实强化“规划先行”意识,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真正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和执法体制改革,实行规划编制、审批和执法监察统一管理,真正实现规划一盘棋、审批一支笔、管理一体化。建立完善“一中心六组团”的规划议事机制,统筹区域的县域、乡镇、村庄空间布局,安排和部署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就要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要将执法监督检查贯穿于规划管理全过程,强化规划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内部和外部的程序监督,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构建现代城镇体系要坚持改革创新。抓好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勇于先行先试,着力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实现重点突破。有序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为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政策支持和环境保障。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用《指导意见》统领城镇化建设全局,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科学安排,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研究制定本地城镇发展的目标、思路和重点,统筹推进、强化落实。规划、建设、管理等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快构建现代城镇体系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重点,全力保障和促进现代城镇体系建设。要围绕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的各项重要目标和任务,积极履行职责,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持续做好跟踪监督工作,督促抓好落实,促进和保障新型城镇化的有序推进。各级人大代表要主动依法履职,积极出谋划策,献智献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构建现代城镇体系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水平和城市发展质量,努力把洛阳打造成为居者心怡、来者心悦的宜居宜业之城,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