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 老城区检察院
2015年10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进行视察,在听取老城区检察院公诉工作汇报时,该院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提出的若干问题,引起部分市人大代表的关注和重视,为此该院对2013年至今所办理的涉及价格鉴定的案件进行认真归类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价格鉴定意见作为刑事司法常用的一种证据类型,是财产犯罪案件中决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的关键证据。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共批捕盗窃、抢劫、抢夺三类侵财型犯罪356件,涉及价格鉴定305件,占案件总数的85.6%。办案发现,此类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四方面问题,应予重视。
一、涉案物品灭失较多,鉴定依据缺乏客观凭证。
356起案件中,225件的涉案物品被嫌疑人挥霍、销赃或毁损,占案件总数的63.2%。受害人在价格鉴定中无法出具原始凭证,仅凭其对涉案物品品牌、型号等特征的陈述作为鉴定依据,而受害人陈述受主观因素影响,往往夸大物品价值。如林某盗窃案,林某将两辆大货车的四块车载电瓶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卖出,该案被盗电瓶价格缺乏原始凭证,以被害人陈述鉴定出电瓶价值为2864元,公安机关据此作为认定盗窃的依据,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鉴定文书不规范,鉴定结论易受质疑。
鉴定文书的格式、内容、类型缺少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仅有原则性规定。305起案件普遍存在缺少鉴定依据具体规定,对被鉴定物品的重置成本、贬值因素、成新率未予说明,鉴定结论缺乏技术论证过程等问题。实践中,鉴定文书的不规范导致案件当事人难以认可鉴定结论,加之鉴定人员出庭率较低,当事人无法对疑点当庭质证,鉴定结论严谨性遭受质疑。如孙某盗窃案,辩护律师当庭对涉案摩托车价值9000元的鉴定价格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最终该车鉴定价值为3000元。
三、不同鉴定意见如何采信缺乏依据,鉴定结论适用易生争议。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地价格认证中心直接受理本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践中,同一涉案物品存在多次鉴定申请,鉴定部门作出不同鉴定结论,在选择适用时缺乏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公正性生疑。
四、鉴定意见审查形式化,法律监督缺位。
刑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由侦查机关单独进行,检察机关通过审阅案件卷宗审查鉴定意见。鉴定文书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案件承办人不具备(下转25页)(上接29页)相关专业知识,鉴定结论缺乏实质性审查。尤其是一些关系被告人罪与非罪临界点的案件,审查监督存在缺位,加之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环节,对公诉人列举的被害人陈述、物价鉴定意见等证据较少提出针对性质疑,305起案件中,仅32件重新委托价格鉴定,占案件数的10.5%。
该院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全面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全面、客观地收集涉案物品相关材料,为价格鉴定提供充足可靠的依据;二是完善价格鉴定文书制作。鉴定部门对价格鉴定过程应加强分析阐述,对鉴定方法及相关调查予以说明,对结论推导严密论证,增强鉴定意见的说理性;三是完善程序规范。不同层级的鉴定机构对同一标的作出的鉴定意见应明确规定如何使用,对鉴定过程中遇到的价格计算等共性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四是注重实质性审查。检察机关要建立专业的技术审查人才库,列出常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所需的证据参考目录,加大对鉴定过程、方法和依据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