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7-03-30

——2016年8月25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建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6年8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陈卫平副主任的领导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是历史文化旅游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全市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8个,省级58个,市级13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文化的精髓,更是一个城市独特魅力所在。
    2006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2006〕181号),明确了工作目标、方针和原则,要求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和保护制度,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申报评选推荐等程序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指导保护工作开展。但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保护经费欠缺、保护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为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需出台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初审的基本过程
    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陈卫平副主任的领导下,提前介入,主动协调,及时了解立法进度,倒排工作时间表,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确保了《条例(草案)》按时提请审议。
    8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卫平带领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市法制办、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同志到苏州、福州、泉州、漳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深入学习了先进地市的立法经验和好的做法。随后,又组织召开了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非遗传承人、非遗保护单位以及市法制办、市文广新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和市法制办、市文广新局针对座谈会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逐条逐句地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采纳了部分有法律法规依据,又符合我市实际的意见建议。8月16日,第27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工委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上位法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共对《条例(草案)》作了12处修改,其中重大修改有4处。
    (一)加强资金保障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建议参照《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改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将经费保障在法规中予以明确。
    (二)中小学校是学校传承的重要基地,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等职业学校”后增加“中小学校”。
    (三)洛阳本地文化传统特色民俗节庆比较多,仅“牡丹文化节”、“河洛文化旅游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不足以涵盖,建议《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民间习俗”后增加“等”。
    (四)《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罚则没有区分违法轻重,直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理过于严格,不利于法规的贯彻实施,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删除,到“逾期未改正的”,再“责令停产停业,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方面作了技术性修改、调整和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逐一表述。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