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8月25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2011年、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先后施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洛阳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市。目前,全市共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8个、省级项目58个、市级项目135个、县级项目1057个。“河图洛书传说”、“关公信俗”、“牡丹花会”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流行文化娱乐方式占据主流,传统非遗活动在现代生活中功能日益弱化、观众不断减少;传统街区、传统村落被挤压消失,孕育滋养非遗项目的土壤逐渐消失。比如“东关双龙”、“旧县背装”、“河洛大鼓”、“三弦铰子书”等过去十分流行的传统民俗、曲艺活动,现在不再受到年轻人喜爱。二是随着机器大生产的普及,像“洛阳宫灯”、“刘井薛氏石刻”、“陈家制鼓技艺”等传统工艺费时费工、成本高、生产慢、效益低,面临着被机械化生产替代的危险。还有一些传统工艺产品,日用性减退、脱离市场需求,从业者收入难以提高,影响传承后劲。三是随着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快,以及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并移居城镇,非遗项目后继乏人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目前全市48名省级传承人,已去世3人,仍健在的传承人中,80岁以上有5人、60-80岁的有19人,并且大多生活困难,这些人一旦去世,所掌握的非遗项目就将失传。四是社会对非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保护传承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因此,亟需出台非遗保护的地方条例,为加强我市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尽可能帮助众多非遗项目在当代社会中找到自己存续、发展的空间,延缓消失的步伐。因此,起草我市的非遗保护地方条例非常亟需和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工作的通知》(洛人常〔2016〕16号)工作部署,2016年3月,市文广新局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启动起草工作。重点做了几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小组认真研究了我国加入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查阅研究了12个省级条例,重点参阅了已经立法的2个直辖市、1个较大城市、3个自治州、2个自治县的地方条例,以及13份较有特色的地方性非遗保护规范文件,对各地在保存保护、社会传承、资金保障、传承人及传承单位引导、人才队伍和评估机制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给予了重点关注和学习借鉴。二是多层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办先后召开由各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非遗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相关委局参加的座谈会十余次,向15个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非遗保护中心5次征求意见。三是深入实地进行详细调研。调研范围涉及市内外60余个各级非遗项目、32家项目保护单位、25位传承人,涵盖了我市非遗项目的全部十大类别。在这些工作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文本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先后7易其稿,4次做了结构性调整,部分重点条款论证多达10余次,最终形成《条例(草案)》。8月9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市法制办关于《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整个条文大致可分为九个部分,共计24条:
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政府职责、部门分工;第二部分(第五、六条),规范了非遗保护工作中的调查行为;第三部分(第七、八条),对非遗保护调查后,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主体、条件以及程序作了指示性和授权性规定;第四部分(第九至十一条),对非遗项目的具体保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五部分(第十二至十五条),对非遗项目的传承、传播进行了规定;第六部分(第十六至十九条),对非遗项目的合理利用进行了规定;第七部分(第二十、二十一条),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以及文化部门监管措施和政府奖励办法进行了规定;第八部分(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该部分是罚则,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和假冒非遗资格的行为设定了处罚;第九部分即最后一条,属于“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其中,较为重要的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制制度建设。为了强调非遗工作的统筹谋划与推进,明确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为了及时掌握项目保护情况,指导、督促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中发挥关键作用,提出建立非遗项目保护情况的年度评估考核制度,对项目保护情况定期评估,对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履责情况定期考核(第二十条)。
(二)细化保护措施。非遗项目类型众多,差异性明显,存续情况各有不同,适用的保护方式也有所区别。我们遵循“科学保护”原则,明确提出分类保护的理念,即根据非遗项目具体情况和特征,分别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传承保护及生产性保护等方式(第九条)。对整体性保护涉及到的、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相应标志和保护(第十、十一条)。增加了对资助非遗有关记忆资料整理出版、传承基地建设方面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五款),并整合、完善了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
(三)强化社会传承。非遗保护重在“维护和促进非遗的生命力”,“为持有遗产的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强调社会传承下的集体文化认同。为此,新增了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举措,设定了学校开设非遗课程、推动社会传承,强调了新闻媒体的宣传责任(第十三条),细化了在民俗节庆中加强非遗保护、促进非遗在城市空间展示传播的要求(第十四条),并对一般性社会参观活动,给出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四)引导合理利用。非遗是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的活态传承实践。非遗要在日常生活中振兴,让非遗走进生活,这就涉及对非遗项目的“合理利用”。故此,进一步明确了对非遗合理利用的主要原则(第十八条)和激励政策(第十九条)。
(五)营造良好环境。为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推广活动,吸纳外地条例成文经验,明确了相应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营造健康环境(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总之,本《条例(草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没有新设行政审批。在规范管理、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注重结合我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