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03-30

——2016年8月26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25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修订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七条关于“小城镇建设”的表述有时效性,建议删去;本条第二款关于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和农家乐星级达标的内容表述没有依据,建议修改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评审工作,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条关于编制旅游规划确立旅游形象和推广主题的内容与第五条的内容重复,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一条关于政府采购服务事项的内容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并为自愿购买保险的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内容与本条第三款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规定无直接联系,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内容表述不准确,并且相关上位法已有规定,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十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述不适当,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十一条中“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