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03-31

—―2016年11月1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6年8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8月29至31日,马振宇副主任召集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9月7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10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邢涛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来洛,对《条例(草案)》反馈意见和指导。10月17日法工委又会同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办等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和从各个方面收集到的四十余条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逐句的推敲研究和认真修改。10月19日,马振宇副主任主持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10月20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为了与省非遗条例表述一致,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改为“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
    二、为了与上位法一致,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中“保护”修改为“保护、保存”;同时为了使内容更完整,建议增加“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内容,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
    三、上位法中对《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内容已有规定,建议删去。
    四、为了使《条例(草案)》的逻辑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九条内容拆分补充,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五、省非遗条例中对《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内容已有规定,建议删去。
    六、中小学课程的设定有统一标准,不宜随意增减,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应当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建立社会传承基地,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三款。
    七、为了使条例表述更准确,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本地文化传统特色的民俗节庆加强保护”,并与第一款合并为一款,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后增加“管理者、经营者等”内容,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八、为了更好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议增加鼓励性条款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六条。
    九、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表述,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中“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修改为“传统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十、省非遗条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有规定,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中相关内容;同时增加对未履行义务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中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不再逐一叙述。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便尽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