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代表“被满意”现象“真满意”还是“被满意”?

2017-06-07

◆  李现森 

  由承办单位征求代表意见、反馈《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是人大常委会了解掌握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及代表满意度的惯例。然而,时下却有一种现象,一边是承办单位反馈的代表高满意度,一边却是代表建议“满腹牢骚”。

  “被满意”成为代表们口中的一个高频词汇。代表建议办理究竟“真满意”还是“被满意”?前不久,笔者进行了调查:不少代表在肯定承办单位工作态度和办理成效之余,也道出了“满意”背后的“不满意”根由。

  

“是谁帮我填的‘满意’?”

  

  “报告中说‘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代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我的建议答复函都没有填,怎么是百分之百满意?是谁帮我填的‘满意’?”

  ……

  前不久,在某县人大常委会议上,政府同志作了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其中的“代表满意和基本满意100%”的内容,遭到了与会代表的“炮轰”。

  几百个提案,不满意的没有一个?那为什么社会上还有不满意的声音呢?“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既然是人来完成的,就不可能尽善尽美,再加上人的观点各一,就更不可能100%满意。作为一种测评,如果100%满意,这是不正常的。

  “代表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也有远近亲疏关系网,承办单位拐弯抹角地找过来,有时候也很难为情,只好‘满意’。”有代表在直陈“假满意”“被满意”的同时,也道出“满意”背后的无奈。

  “对于我的建议,承办单位的态度很诚恳,办事虽很认真,效果却一般,没办法,只好比照‘辛苦费’,给个‘基本满意’安慰一下。”更有代表直言:之所以写了“满意”,是因为填了“不满意”后,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经常给他打电话,说自己会被领导批评等,于是,只好改为“基本满意”了。

  ……

  面对代表们的“牢骚”,政府同志咋看呢?不可置否,“重答复轻办理”是一些承办部门存在的共性问题,但有的代表建议内容偏离实际、轻率笼统、无实证调查、无数据分析,任谁也难办到、办不好。

反思“五重五轻”现象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一府两院”办理的效果如何,代表最有发言权,评价意见也最为关键。

  《代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条文”不仅明确了办理代表建议法定时限要求,而且还有四个“应当”的具体法律规定,其中之义就是有关机关、组织答复代表建议要让代表满意。

  随着讨论的深入,代表“被满意”的“五重五轻”现象逐渐浮出水面——

  重承诺轻办理。个别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后,并没有按要求进行专题研究,也没有建立起责任制,只是当作例行工作随便指定一位工作人员去办理、答复。殊不知,建议提到的问题,如果部门领导不重视、不参与,是解决不了的。

  重公关轻落实。有的不是把“功夫”下在解决问题上,而是在答复函上做文字游戏,把主要精力用在去说服人大代表,请求代表“理解”和“支持”,请代表帮忙签字。

  重交办轻督办。政府督办部门非常重视督办工作的推陈出新,也做了不少尝试和探索,出台一些办法措施。但从督办力量和效果上看,方式方法不多、渠道不广,对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推诿、言行不一、应付代表的现象,还存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重满意轻解决。承办单位追求人大代表对办理质量的“百分之百满意”值得肯定与鼓励。但当前有些单位对满意率有着一种特殊的偏爱,以致于个别承办单位满足于表相的“满意”忽视真实的现实,与制度设置初衷相背离,偏离了真实的民意。

  重数量轻质量。不可否认,一些代表在人代会召开前或提交建议前,没有很好的调查研究,对全局性的情况不了解,所提建议较为空泛,缺乏前瞻性、宏观性、全局性。也有的所提建议会因为所涉问题的复杂性,一时办不了、办不好。

  “办理代表建议,不仅要看态度、看行动,最根本的是要看代表所提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代表建议的办理,最终是要用‘结果’说话的。而不应拘泥于‘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议标准上。”谈起“五重五轻”现象,有不少同志认为:不能过于强求“满意度”。

各自拉弦哪能同奏一曲

  

  如何实现“建议”落地,产生“真满意”实效?

  有代表认为,承办单位不要惧怕不满意,其实不满意既是对工作的提升和促动,也是对工作的鞭策和监督,旨在推进建议办理工作。

  “建议不是批评,是为老百姓鼓与呼的好声音,是促进部门改进工作的金点子,承办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虚心接受,以积极而又务实的态度采纳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同志也坦言,有些建议会因为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很难短期按要求办结。但如果明知代表不满意,却千方百计要代表填写“满意”,势必会影响建议办理的严肃性和实际成效。

  建议办理工作应经常开展“回头看”,做好办理成果转化督办工作。有代表提出,大部分建议都是代表长期在关注思考、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作为工作决策的重要参考,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办理实效,而不是应付式地回复。

  “建议办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的,或未产生实效的,那么办理工作就没有结束。”政府同志明确表态,在下一步的建议办理中,督办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提高承办部门对建议办理的重视度。

  在讨论中,也有代表从自身分析查找了原因:由于少数代表自身素质不高,找人代写建议的现象仍有存在,造成部分建议、提案不具前瞻性、宏观性,或是可操作性不强。“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更是辜负了民众对代表的期望。”

找准结合点,协调有规矩

  

  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大家一致认为:防止高“满意率”下的民意传递失真,就是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解脱、解除、解决。

  解脱,就是要把承办部门从高“满意率”中解放出来。当前,代表意见反馈表只是笼统的设置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栏。而“代表满意率”相比较“问题解决率”来说,这项指标更容易得高分,因此一些承办单位往往把代表满意率100%作为办理价值标准来追求,把对办理过程的满意当成了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做到解脱,就是要引导各部门正确看待满意率“含金量”,进一步设置更完善、更科学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质量评价体系,把满意率当成一项参照性的指标。这样的话,看待“满意率”时就会多几分平和、理性和客观。

  解除,就是要一方面扩大接受评价的范围,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满意与否的评价。再一个是在评价办理工作质量时,不仅要看代表满意率,还要看群众满意率;不仅要看办理满意率,还要看问题解决率,这样一来,代理建议办理就会更加接近于真实的民意。

  解决,就是建章制度破解难题。比如,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首问负责制”“建议办理责任追究制”等,将那些涉及面广、关系群众根本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建议确定为重点建议,通过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现场察看、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求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建议办理的真实情况,认真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提出意见要求。

  除此之外,还形成了“四个共识”——

  建立代表建议交办机制。即,一是将代表建议按照政府各部门职能加以分类细化,以提高交办的准确性和针对性;二是改进代表建议的交办方式,由分别交办改为召开会议统一交办;三是交办时提出明确时限要求。例如,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农村水污染处理的建议”,政府可将责任细化到各相关委局,实行联合组织办理,通过责任共担,来促建议办理落实。

  健全承办代表建议的责任机制。即,承办单位要建立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分级责任制,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直接参与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改变以往由具体承办部门直接答复代表的状况,确保建议得到认真办理。

  实行“三访”机制。即,办前走访,人大各工委深入承办单位进行调研,了解办理措施,提出办理要求,增强办理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办中走访,深入一线,了解办理进度,对难度较大的建议,通过联系走访代表,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办后走访,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走访代表,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和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大代表建议的督办机制。即,实行分层次督办制度,对代表建议开展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尤其是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定期进行“回头看”,通过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督促落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问效跟踪督办;政府督办部门加强对政府及承办部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内部对办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督办,提高督办力度。

  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出台,强化了各承办单位的责任心,拉紧了政府与代表的距离,代表“被满意”现象也逐步消失,建议办理也由过去“件件有回音”向“事事有落实”转变,由“就事论事型”向“举一反三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