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以人为本 彰显时代特色

2017-06-08

——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这是我国自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以来的首度大修,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修订后的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那么,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为什么如此重要?它有哪些新的突破和亮点?能否真正对民法工作有所促进?又能否为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驾护航呢?一时间,随着新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问题再度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德法相依 体现核心价值观

 (一) 保护见义勇为,受损可获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二)重申公序良俗,违背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民法总则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把“公序良俗”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权益保障 彰显为民情怀

  (一)个人信息保护提上章程

  为了应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具有信息化时代的立法特征。对非法获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猖獗行为说“不”,是对公民利益的切实保护,有助于公民信息免受侵权滥用,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重大意义,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二)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保护

  除了个人信息受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为网络企业依法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定法律基础,还会为“互联网+”的发展助力。

  (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3年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但随着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交易方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创新,很多时候“两年”往往不够用。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制度创新 适应社会发展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过去,我们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10周岁,但此次草案下调了这一年龄标准,降到了8周岁。为什么要这么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通过协议、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在全面保障私权方面呈现出许多亮点,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我们时代的现实需求。

  实际上,从1986年至今,我国一直沿用的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虽然只有短短156个条文,但却成为此前三十多年中国民事立法的纲领性文件,为后来《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基础。它开启了中国民事立法的新时代,具有极其深远重大的历史意义,被誉为我国的“人权宣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这句广为引用的法谚,一方面说明民法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面呵护,另一方面也提示,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的繁荣,事关国家治理,这也正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在国家治理层面的重要意义。如果说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只是让民法成为一个“部门法”,那么未来的民法典,将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工具、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