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2017年4月21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进一步规范履职档案登记工作,提高履职实效,根据《代表法》《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法定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六)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代表履职档案主要登记以下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包括会议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
单独或领衔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闭会期间活动情况
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代表视察、立法论证、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座谈会、专题调研、代表接访等活动;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包括组织学习、开展视察、调查研究、走访人民群众、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
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
联系原选举单位、主动接受监督情况。包括联系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征求原选举单位对改进代表履职工作的意见,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映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以代表身份参加党委、“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群团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情况;
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三)代表的奖励和惩戒情况
代表在履职中获得的荣誉和表彰情况;
代表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及处理情况。
第四条 代表履职档案按照“谁组织,谁登记”和实事求是、客观完整的原则登记。
(一)大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负责登记;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等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由其组织活动的部门和机构负责登记;
(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单独组织和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登记;
(五)市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由代表小组小组长登记签名后,于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代表所在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六)市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参加党委、“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群团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应及时告知本人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登记。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次组织市人大代表活动后,负责登记的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及时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录入代表履职档案。
市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和市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参加党委、“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和群团组织举办的活动,由代表所在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录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六条 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选区的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市人大代表可以对本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查询。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对本人的履职情况查询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由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协调组织活动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核对和修正,并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对全体市人大代表当年的履职情况进行统计;每届末对本届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作出统计和分析报告,作为代表任职情况和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上管理登记系统,逐步实现代表履职网上管理和登记。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履职档案的管理和登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实事求是、不认真履行登记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高新区、伊滨区代表团的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