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刘宏伟等20人职务任免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34条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任命:
刘宏伟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宏伟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舟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献民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雯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娜娜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爱丽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扬丽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智伟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开辉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廷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付东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赵大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牛双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杨克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孟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杜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秋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云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牛晓萍同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