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加强国际文化旅游名城统筹规划、统一领导、统一实施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06-19

——2017年2月 28 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民族旅游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  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张晓理等10名代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国际文化旅游名城统筹规划、统一领导、统一实施的议案》交由市人大民族侨务旅游外事委员会进行论证审议。民族侨务旅游外事委员会在白志刚副主任的带领下,认真查阅相关资料、积极与市旅发委等单位座谈交流,在此基础上,召开会议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又从更高角度,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议案进行了全面、认真地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议案的主要内容

 该代表议案反映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成立高规格的领导机构。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相关目标考评机制。三是加强市级旅游统领资金投入,加强境外营销,加强我市举办国际性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二、议案的可行性分析

(一)关于成立高规格的领导机构。一是我市对相关领导机构刚进行过清理。为加强我市旅游工作领导,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2014年3月,我市改旅游局为旅游发展委员会后,成立了洛阳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的成立,为推进我市文化旅游名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去年,市委、市政府为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全市的相关领导机构进行了统一清理。我市以前成立的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由于省里没有相对应的领导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已于去年底被统一取缔,不再保留。二是设立领导机构不能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对于代表议案的提出,国家相关法律对此有十分明确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提出议案要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提出,代表议案涉及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是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该议案建议成立领导机构,则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不应由人大代表作为议案提出。

(二)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相关目标考评机制。在联系会议制度方面,2013年4月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成立后,为了发挥旅游发展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市委决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度,市发改委、市文物管理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宗教局、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单位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作为旅游发展委员会的兼职委员,参与全市旅游协调工作,同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究旅游发展工作。但在该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兼职委员变动较大,确实存在着该制度坚持不够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的问题。在建立考评机制方面,2014年3月,我市印发了《洛阳市旅游产业发展目标考评方案》(洛发〔2014〕14号),建立完善了科学有效的旅游产业发展目标考评机制,并纳入了全市总体绩效目标考核体系,积极推动我市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

(三)关于加强市级旅游统领资金投入,加强境外营销,加强我市举办国际性活动的策划和组织。一是我市有一定的旅游预算经费。目前我市每年财政预算内旅游经费为800万元,另有2400万元的年票收入划归旅游经费,两项相加每年有3200万元的旅游专项经费。旅游专项经费在我省列郑州、开封之后。二是增加预算经费不能由代表议案提出。因增加预算经费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按规定不应由人大代表作为议案提出。

 三、议案的审议意见

 该议案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洛阳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的关心和期盼,体现了他们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但由于该议案有关内容,有的已经实施,有的超越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职权范围,不属于议案范围,建议将该议案作为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督促其落实好相关制度,完善科学的目标考核机制,扎实做好市场营销、旅游产品开发和优化、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真正落实省委十次党代会对我市城市发展的新定位,实现我市建设国际化文化旅游名城的宏伟目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