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年2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赵 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自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本《规定》以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促进洛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加快,特别是围绕加快推进我市“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的新形势,《规定》的一些内容已明显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规定》实施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修订《规定》十分必要。从全国范围来看,河南省人大以及广州市、深圳市等都已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
二、修订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即将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列入工作日程,并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赴长沙、湘潭等地市进行了调研学习。2014年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后,我们又及时组织进行了学习讨论。2016年,围绕洛阳发展的新战略定位,围绕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按照李亚书记关于“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关要求,我们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学习了广州、深圳、武汉等地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经验做法,认真研究,消化吸收,为修订完善我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做好了准备。在此基础上,办公室、调研室对《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规定(修订草案)》初稿;随后,将《规定(修订草案)》印发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月13日,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市委原则同意该《规定(修订草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做好各项工作。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的《规定(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修订的过程中,重点对重大事项的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和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问题。重大事项的界定问题,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也是实践操作中难以把握的环节。原《规定》中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议而必决”事项;第二类是“议而可决”事项;第三类是“备案审查”事项,我们在修订中保留了这种分类。由于原《规定》中重大事项的内容过于繁杂,重点不突出,不便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议而必决”和“议而可决”事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删减,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一是“议而必决”事项。在第四条中增加第二、四、五、十项,具体内容分别为:(二)中共洛阳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四)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事项;(十)依法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根据《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第五项修改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和计划实施的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以及调整后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列为第四条第七项。
由于第三、六、九、十项内容不属于“议而必决”事项,借鉴省人大、外地市的做法,将其删除。
二是“议而可决”事项。只保留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与我市发展实际密切相关的部分规定,对其他一些可列可不列,或者属于部门工作职责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删除,使之更加简洁。主要是将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十一、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四等项删除,对其他款项进行了部分调整。
(二)关于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机构和人员。《规定(修订草案)》增加第八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
(三)关于实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同级人大报告”的要求,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将实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规定(修订草案)》增加第九条,在每年年底前由“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经市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或计划。
(四)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程序正确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确保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发扬民主,规范程序十分必要。《规定(修订草案)》增加第十一条,对主任会议、“一府两院”、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如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调研论证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的调研论证,才能进一步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规定(修订草案)》增加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代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跟踪督办。为进一步强化决议、决定的办理,推动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效落实,《规定(修订草案)》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的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第十七条,内容为: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跟踪检查或者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处理情况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和工作实际,还对《规定》作了其他的修改和调整,在《规定(修订草案)》中都有体现,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