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根据李焦峰同志的请求,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李焦峰同志辞去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