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胡博文等32人职务的通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曲海滨院长《关于提请胡博文等32人职务任免的议案》(洛中法〔2017〕54号),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7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任命:
胡博文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翟 涛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苏 娜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张宏谋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郑 琨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郏文慧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曹 园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
周朝晖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张艳红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杨 洪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二庭庭长;
张仲锋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庭长;
王鑫杰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董 艳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李 强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小生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丽君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苏晓明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春峰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惠谦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耿源泓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殷 萍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吴爱国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张 强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叶乃君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秦铁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翟 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张宏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职务;
周朝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苏 娜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职务;
杨 洪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曹 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吴健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苏晓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惠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丽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赵广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郏文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吴爱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王鑫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王春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 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张仲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李 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 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爱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郭建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耀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