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胡博文等32人职务的通知

2017-08-29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曲海滨院长《关于提请胡博文等32人职务任免的议案》(洛中法〔2017〕54号),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7年8月25日审议通过,任命:

胡博文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翟  涛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苏  娜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张宏谋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郑  琨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郏文慧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曹  园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

周朝晖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张艳红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杨  洪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二庭庭长;

张仲锋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庭长;

王鑫杰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董  艳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李  强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小生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丽君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苏晓明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春峰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惠谦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耿源泓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殷  萍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吴爱国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张  强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叶乃君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秦铁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翟  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张宏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职务;

周朝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苏  娜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职务;

杨  洪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曹  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吴健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苏晓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惠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丽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赵广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郏文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吴爱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王鑫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王春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  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张仲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李  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  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爱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郭建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耀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