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7-08-30

——2017年8月24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诚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7年8月7日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城建环保工委在王树仁副主任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8月10日,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提出了初审意见。8月17日,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条例(草案)》初审报告,会后我们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绿地控制线(即城市绿线)作为各类绿地依法保护的界限,等同于建筑、道路的“红线”,城市绿线管理的规范化包括依法划定、管理、监督,依法对违反绿线的行为实施处罚等。目前,我市尚未建立绿地边界线坐标,城市绿线并没有有效地落实到各项控制性具体规划当中,导致绿化数量和质量无法保证,造成现有绿地时常被侵占、蚕食,规划绿地指标无法实现,有些规划绿地被改变用途,严重损害了我市的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形象。尽快实施城市绿线立法,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是解决园林绿化管理问题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一)关于规范城市绿线的定义问题。依据国家《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我们对《条例(草案)》第二条中城市绿线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其定义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建设用地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的称为规划绿线;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的称为现状绿线”,使城市绿线的定义更加准确。

(二)关于完善城市绿线管理的体制问题。我们对《条例(草案)》第三条进行了修改,将其第二款修改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绿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第四款修改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文物、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工作。”,使城市绿线管理体制中的职权划定更为清晰,管理方式更具可操作性。

(三)关于明确城市绿地的规划问题。我们对《条例(草案)》第四条进行了修改,将其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进行规划控制。”,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地规划的规范性原则。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款、项中的文字用语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使之更加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一一表述。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