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锁定 “洛阳元素”

2017-12-15

◆ 武晓畅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更是一个城市独特魅力所在。龙门石窟、洛阳牡丹、洛阳水席、洛阳正骨等洛阳四绝使洛阳享誉海内外,这些“洛阳元素”让洛阳人自信满满。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5000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有着5000多年的文明史、4000多年的建城史和1500多年建都史的洛阳人的“洛阳文化自信”提供了法律保障。

虽历史悠久但“非遗”项目少 

  洛阳是华夏文明和中华民族的主要发源地,拥有四项世界文化遗产,存有夏都二里头遗址、偃师商城遗址、西周成周城遗址、东周王城遗址、汉魏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城遗址等六大都城遗址。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中的指南针、造纸术、印刷术均诞生于此,道学发源于此、儒学兴盛于此、佛学首传于此、理学光大于此。然而在全国公布的四批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中洛阳仅有8个,与中国四大古都之一、世界文化名城的地位极不匹配。

现存非遗项目传承面临种种挑战

  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外,洛阳拥有省级项目58个、市级项目135个、县级项目1057个。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洛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流行文化娱乐方式占据主流,传统非遗活动在现代生活中功能日益弱化、观众不断减少;传统街区、传统村落被挤压消失,孕育滋养非遗项目的土壤逐渐消失。比如“东关双龙”“旧县背装”“河洛大鼓”“三弦铰子书”等过去十分流行的传统民俗、曲艺活动,现在不再受到年轻人喜爱。二是随着机器大生产的普及,像“洛阳宫灯”“刘井薛氏石刻”“陈家制鼓技艺”等传统工艺费时费工、成本高、生产慢、效益低,面临着被机械化生产替代的危险。还有一些传统工艺产品,日用性减退、脱离市场需求,从业者收入难以提高,影响传承后劲。三是随着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快,以及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并移居城镇,非遗项目后继乏人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目前全市48名省级传承人,已去世3人,仍健在的传承人中,80岁以上有5人、60-80岁的有19人,并且大多生活困难,这些人一旦去世,所掌握的非遗项目就将失传。

人大立法提供非遗保护法律保障

  洛阳市的非遗保护工作起步较早,2006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方针和原则,要求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和保护制度,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近年来,又陆续出台《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申报评选推荐等程序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指导保护工作开展。但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保护经费欠缺、保护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亟需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提供非遗保护的法律保障。

  为尽可能帮助众多非遗项目在当代社会中找到自己存续、发展的空间,延缓消失的步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将非遗立法列入2016年正式立法项目。洛阳非遗起草工作小组认真研究了我国加入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查阅研究了12个省级条例,重点参阅了已经立法的2个直辖市、1个较大城市、3个自治州、2个自治县的地方条例,以及13份较有特色的地方性非遗保护规范文件,对各地在保存保护、社会传承、资金保障、传承人及传承单位引导、人才队伍和评估机制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给予了重点关注和学习借鉴。先后召开由各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非遗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相关委局参加的座谈会十余次,向15个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非遗保护中心5次征求意见。深入细致调研市内外60余个各级非遗项目、32家项目保护单位、25位传承人,涵盖了洛阳市非遗项目的全部十大类别。在这些工作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文本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先后7易其稿,4次做了结构性调整,部分重点条款论证多达10余次,最终形成《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

非遗保护特色突出实用性强

  现在实施的《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摒弃了照抄照搬国家、省上位法现有条款的做法,凡是上位法中已经有所阐述、规定的,都一律按上位法贯彻落实不再写入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中,除考虑法规基本构成需要和基本概念必须阐述的四条基本保留与上位法内容相同外,其余十九条都是结合洛阳实际对上位法作深化、细化、补充条款,具有鲜明的洛阳特色。一是加强机制制度建设。为了强调非遗工作的统筹谋划与推进,明确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为了及时掌握项目保护情况,指导、督促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中发挥关键作用,提出建立非遗项目保护情况的年度评估考核制度,对项目保护情况定期评估,对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履责情况定期考核(第二十条)。二是细化保护措施。非遗项目类型众多,差异性明显,存续情况各有不同,适用的保护方式也有所区别。我们遵循“科学保护”原则,明确提出分类保护的理念,即根据非遗项目具体情况和特征,分别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整体保护及传承保护等方式(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增加了对资助非遗有关记忆资料整理出版、传承基地建设方面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五款),并整合、完善了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三是强化社会传承。非遗保护重在“维护和促进非遗的生命力”,“为持有遗产的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强调社会传承下的集体文化认同。为此,新增了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举措,设定了学校开设非遗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动社会传承(第十四条),细化了在民俗节庆中加强非遗保护、促进非遗在城市空间展示传播的要求(第十五条),并对一般性社会参观活动,给出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四是引导合理利用。非遗是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的活态传承实践。非遗要在日常生活中振兴,让非遗走进生活,这就涉及对非遗项目的“合理利用”。因此,进一步明确了对非遗合理利用的主要原则(第十八条)和激励政策(第十九条)。五是营造良好环境。为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推广活动,吸纳外地条例成文经验,明确了相应措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营造健康环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虽然洛阳非遗立法在全国地市级城市中排名第二,但是非遗保护工作缺乏专门的保护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市县两级均没有设立非遗专项资金,业务人员的基础薄弱和非遗是“非遗人的非遗”的现状没有改变,这都需要我们持续不断的努力。

  近期,洛阳市文广新局准备开展《条例》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也将于下半年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我们相信,通过全体洛阳人的共同努力,“洛阳元素”将红遍全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