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破解校园霸凌问题
◆ 袁晓峰
校园霸凌现象近年来在我国频频发生,且有愈演愈烈,愈发低龄化的趋势,这一问题犹如一根芒刺始终在刺痛着国人的神经。如果任由这一问题发展、加剧,后果将不堪设想。原本轻微的校园霸凌问题可能升级为犯罪,原本严重的校园霸凌问题可能升级为重度犯罪,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青少年教育,使青少年的整体素质急剧下滑,影响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从而使我国在未来的国际人才资源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如何有效应对、破解、遏止校园霸凌问题,是摆在我国社会面前的一道重大而急迫的课题。笔者认为,有效应对和解决校园霸凌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强化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通过强化犯罪预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促使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提升其自我控制、自我保护的能力,清楚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从而将校园霸凌问题遏止在萌芽状态,不使其有发展壮大的“土壤”。
一、何为“校园霸凌”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相信多数读者亦如笔者一样,在社交媒体上看过校园霸凌视频那令人心寒的画面。每当看到这样的视频,笔者的心情都无比的沉重。青少年本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应是活泼可爱、积极向上的面貌。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最无忧无虑的美好时光,是一个人提高修养、形成完善人格的关键时期。但是,视频中实施欺凌的青少年的面孔却是那般的狰狞、可怖,观之令人不寒而栗。
何为“校园霸凌”,笔者的理解是青少年学生在校园内外对其他学生进行的欺凌、侮辱、甚至伤害行为,多以打骂、侮辱人格的行为实施,多表现为多人对一人或者少数人的欺辱。校园霸凌的实施者主观的意识主要是逞威风、显霸道,以满足自身变态的心理需求,一般不以犯罪为目的,但其中严重者已然涉嫌构成犯罪,甚至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果任由校园霸凌问题发展,可能使原本只是行为失当的未成年人一步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成为劣迹斑斑的犯罪人,由社会的希望蜕变为社会的包袱。
笔者认为,校园霸凌问题的成因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重智育而轻德育,致使未成年人道德修养水平较低;二是整体的社会风气较浮躁,其中一些拜金的、以强凌弱的、不公平公正的思想、现象对未成年人人生观的形成产生错误影响;三是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书籍、影视作品等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对未成年人正常人格的形成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四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还有欠缺,没有使未成年人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没有使未成年人深切认识到违法犯罪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没有使未成年人形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众多的处于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得以“迷途知返”,使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呈现高发、多发的态势;未成年人并未真正形成自觉的遵纪守法意识,诸如“校园霸凌”等违法犯罪现象仍经常发生。
本文论及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指一般犯罪预防,而特殊的犯罪预防则是刑事立法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最主要的形式是教育,是涵盖学校、家庭、政府组织、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力量在内的整体的教育组织架构。笔者以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而轻德育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不足或者缺失。正常的家庭通常会教育孩子不要违法乱纪、不要做坏事,但也仅此而已,一般不会做犯罪的危害性、主要的犯罪形态、刑事法律的规定等深入浅出的讲解。而非正常的家庭(因家庭的构成残缺等客观原因不能给孩子以正确、充分教育的家庭)的孩子,在家庭教育层面可能连基本的正义理念教育也得不到。如近年来留守儿童、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就与其家庭犯罪预防教育的缺失有直接关系。
目前学校的犯罪预防教育也是停留在表层,没有能够深入、有效开展。大多数学校的犯罪预防教育是不定期地以集中讲座的形式开展,多是请法律界人士做讲座,而学校没有专门从事犯罪预防的人员,不开设法律知识课程,一般没有犯罪预防方面的心理咨询服务,没有形成专项教育的常态化机制。
二是多个政府部门、组织的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着不够协调的问题。目前多个政府部门、组织都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职能,如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等。多个政府部门、组织参与这项工作,应该更便于汇聚力量、调动资源。可是,这其中就存在着协调问题,如果协调的好则可能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如果协调的不好,则可能难以形成合力作用,从而出现工作重复或者工作漏洞。目前政府部门、组织的犯罪预防工作协调仍显不足。
三是司法机关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着缺乏长效机制的问题。以检察机关为例,检察机关的预防等部门每年都会开展一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如送法进学校等。这些工作多是以法制讲座等形式开展,具有随机性的特点,且时间有限、信息量大,青少年学生的学习效果难以得到充分保证。而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人力的缺口问题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以基层检察机关为例,一个基层检察院管辖范围内可能有多所学校,而检察机关预防等部门的人力毕竟有限,且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仅是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的一小部分。囿于人力等因素制约,检察机关与学校之间还未建立起犯罪预防的制度化长效合作机制,犯罪预防的内容与形式还比较单一。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在地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活动发展迅速,其中一些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志愿者组织大量涌现,做了大量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这类组织的发展明显存在着地区差异,在经济、社会发达地区这类组织数量多、发展快;而在经济、社会欠发达、不发达地区,这类组织的数量小甚至是没有,并且发展缓慢。
三、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破解“校园霸凌”的建议
(一)强化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责任
常言道:养不教、父之过。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负有根本责任。家庭教育应将犯罪预防、遵纪守法作为重要教育内容。家长应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具备公民的基本法律素质,要经常对孩子进行犯罪预防教育。经常提醒孩子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经常给孩子讲解我国基本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刑法的规定;经常告诫孩子违法犯罪对自身、对家庭、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从而使未成年人从小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强化学校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主阵地作用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所在,除却家庭,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学习生活场所。笔者以为教书首在育人,育人首在育德,育德首在明法。教育学生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是教育的起点与归宿。因此,学校必须切实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发挥好其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主阵地的作用。首先,教师自身应不断提高法律修养,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将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测试纳入到教师的考核之中。其次,各类学校应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为学生讲授基本法律知识,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常态化。再次,各类学校应逐步配备心理咨询师,疏导学生的不良情绪,纠正学习的思想偏差,从而预防学生因心理原因而实施“校园霸凌”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组织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协调,更好发挥合力作用
可以考虑在目前具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职能的部门、组织中确定一个部门或者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牵头单位或者总负责单位,由其负责协调其他部门、组织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如此能够克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政出多门、联系不畅、不够协调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
(四)突出司法机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法律专业优势,确立犯罪预防刑事案例讲座长效机制
司法机关从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优势是其具有法律专业优势,其办理的大量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可以作为犯罪预防教育的生动教材。未成年人的特点之一是好奇心强,而真实、生动的案例更易于激发未成年人的好奇心,使其在兴趣的驱使下主动学习犯罪预防知识。司法机关应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刑事案例讲座”常态化机制,依托学校平台,与学校建立长期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合作机制,定期选派检察官、法官运用典型案例给未成年人开办讲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刑事案例讲座”应注重内容与形式创新,注意采取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使用平实、朴素的语言,将自觉预防、杜绝违法犯罪的理念、自觉遵纪守法的理念通过真实的案例予以阐发。通过长期坚持,使未成年人在自主学习中受到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认清违法犯罪的巨大危害性,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纠正自身存在的小毛病、小缺点,斩断潜在的违法犯罪萌芽,最终使其成长为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公民。
(五)帮助保护未成年人志愿者组织均衡、科学发展
政府和社会应帮助保护未成年人志愿者组织在各地均衡发展,消除或者缩小地区差异。在志愿者服务不发达地区,当地政府应考虑出台措施,帮助保护未成年人志愿者组织建立、发展。在志愿者服务发达甚至“过剩”的地区,政府和社会应鼓励、引导、支持保护未成年人志愿者组织向不发达地区发展延伸或者迁徙,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政府有关部门应注意引导、指导保护未成年人志愿者组织健康、科学发展,增强其自身的专业化建设。志愿者组织应注意吸引法律、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等专业人才加入,要形成自己的志愿服务宗旨与理念,要形成完善的组织架构与管理制度,使保护未成年人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规范、科学开展。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综上所述,校园霸凌问题是影响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严重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破解校园霸凌问题的有效方法,能够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能够使未成年人自觉抵制违法犯罪,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应构建家庭、学校、政府组织、司法机关、社会力量五位一体的综合预防格局,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作者系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