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问题与对策
◆ 调研室
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又从询问内容、询问对象、询问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2010年6月,全国人大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之后,这一监督形式迅速在全国推开,仅2010年,全国就有20多个省份开展了专题询问。2011年1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2014年10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水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报告》的基础上,以联组会议的形式,开展了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截至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对洛浦公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脱贫攻坚、城市集中供热等进行专题询问5次,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一、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提升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保证。常委会的每次专题询问都坚持围绕市委“9+2”工作布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始终确保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同心同向。特别是在今年对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专题询问,是由市委直接点题,同时也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回应了民生关切。
二是坚持深入调研,完善机制。组织办公室、调研室、相关工委等负责同志到省人大、郑州人大等地进行广泛学习,详细了解开展专题询问的程序、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对询问内容、询问方式、宣传报道、后续监督等作了具体安排部署。三是坚持加强沟通,掌握实情。加强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商定会议程序、方式,选定专题询问重点,并组织参与专题询问的人大代表提前对询问内容进行专题调研,收集相关资料,掌握第一手信息,整理提出询问的问题,确保言之有物,问之有据。四是坚持公开询问,确保实效。每次专题询问,我们都在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以及《洛阳人大》、洛阳人大网等媒体上,对专题询问的全过程进行了深入全面报道。洛阳电视台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全程直播,洛阳日报配发了专题评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专题询问,既探索完善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形式,丰富了监督实践,强化了监督力度,提升了监督效果;又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做到了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二、专题询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全国、各地人大及洛阳市人大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来看,专题询问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人大监督的活力,提高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量,推动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监督实效。但认真总结,深入思考,专题询问的开展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学习宣传少,对专题询问的理解和认识不足。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一种新的监督手段,包括人大同志在内的大多数党政干部和广大群众对专题询问的认识还不到位。一些人大同志认为,专题询问不过是一种“柔性”监督手段,一问一答,无关痛痒,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也不会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整个询问过程只是走走过场,摆摆样子,让社会和公众了解一下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花样”,根本无意于询问权的充分运用。“一府两院”部分领导干部只是从字面上和形式上有一些意会和认识,有些甚至分不清专题询问和一般审议询问的区别,认为这是人大开展的一项监督工作,必须参与配合,积极性不高,被动应付多于主动参与。
(二)制度不健全,询问不规范。一是法律法规不到位。虽然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对专题询问进行了专门的阐述,但规定较为宽泛,对询问的内涵未作出具体的界定,对询问的提案人、询问程序和询问结果处置等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范,询问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规范,从而降低和弱化了人大监督的效力。二是缺乏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使得各地人大在专题询问实践中容易产生随意性,形式不一,各有各的做法,询问提问质量不高,回答效果不好,询问权的价值和活力未能得到充分的挖掘。
(三)督查不到位,存在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专题询问的效果应不仅限于被询问者的答复情况,更应关注答复后的实际行动。但在实践中,重询问流程形式,轻问效整改落实,前大半截子询问工作轰轰烈烈,最后一截问效重要工作冷落无人问津,询问工作虎头蛇尾。对被询问部门有无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有无狠抓整改落实重视不够,没有具体限期整改要求,跟踪督办、检查落实不到位,没有切实推动政府改进工作,一些问题没有有效解决,致使专题询问形式大于内容。
三、进一步开展好专题询问的实践对策
(一)强化学习宣传,着力解决“不愿开展”的问题。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入学习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开展专题询问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开展专题询问是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精神内涵,不断强化询问权行使的实践基础,推动这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要坚持公开透明。专题询问的公开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专题询问的成效,要通过网络、媒体、或邀请公民旁听等多种方式公开专题询问的全过程,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题询问的有关知识、法律依据、重要意义、主要特征、主要做法、实际效果的深入宣传和广泛报道,努力提高全民对专题询问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不断增强“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接受人大监督和专题询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注重将询问和答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以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激发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参与民主监督的热情。
(二)强化制度保障,着力解决“不会开展”的问题。人大行使职权一个最基本要求就是要遵守程序,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专题询问的行使尤其要重视法定性和程序性,以保证它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因此将专题询问制度化、规范化是完善专题询问的重要保障。要对专题询问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研究制定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专题询问的方式方法、询问程序等内容,使专题询问更加规范、更有效果。要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细化常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以及监督工作各项具体流程中与专题询问相关的制度设计,使专题询问与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紧密融合,发挥最大的法律效力。如询问议题的选取、询问主体的确定、询问流程的设置、询问结果的运用、询问的后续监督等,如有关部门在询问会上的承诺不能兑现该怎么办?在一问再问仍不满意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更具刚性的监督手段等,都需要通过制度明确、固定下来,使专题询问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更具操作性。
(三)强化跟踪监督,着力解决“开展无效”的问题。专题询问始于“问”,但绝不能止于“答”,不可搞形式、图热闹、耍“花架子”,而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结合不同的监督方式和履职形式,打好组合拳。专题询问可以与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可以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相结合,拓展监督形式;可以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相结合,使之成为行使重大决定权的前置环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还可以与立法相结合,使之成为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专题询问成为人大行使各项职权的连接点,推动人大依法履职取得更大效果。要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督查,及时了解询问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按答复时限落实到位。要坚持“问”“责”并重,尝试构建专题询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时对办理或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常委会可以再次听取和审议该项工作情况报告,必要时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更具刚性的监督手段,切实把专题询问的问题抓到底、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