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7-12-21

—2017年6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施行于2006年1月1日。10余年来,对洛浦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都起到了极大推进作用。但是随着城市框架的拉大和城市建设的提升,洛浦公园的范围和管理体制等都发生了极大变化,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公园的现实管理需求,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以解决多头管理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公园范围过小缺乏动态调整机制,规划调整随意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年初,经省人大批准,《条例》的修订被确定为我市今年正式立法项目之一。

    二、所做的工作

    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今年年初,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市政府即安排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等相关部门着手开展《条例》修订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深入开展调研。3月中旬,市人大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等到安徽、江苏等地就《条例》的修订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同时组织专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完善提升方向等进行评估分析,增强立法的针对性。

    (二)认真起草草案。市园林局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并综合市水务局、规划局等单位的意见,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市人大专题询问所提出的意见,突出立法的操作性。

    (三)广泛征求意见。5月份,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和上位法相关规定,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6月2日,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对修订内容进行了论证。6月4日召开市直部门座谈会,重点征求了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四)集体讨论研究。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宛康曾专题听取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条例》审查办理情况的汇报,并就《条例》的修订提出具体意见。6月23日,刘宛康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7章33条,《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39条,其中增加11条,删除5条。在增加相应内容的同时,也删除了一些不具备操作性的规定,如:“占用绿地的需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公园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停车场”、“公园内导游服务规范”等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公园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目前洛浦公园和洛河河道综合治理的情况,结合我市第四期总体规划,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对洛浦公园的绝对控制区进行了重新划定,并授权市政府依据城市总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保证洛浦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界限清晰。

    (二)进一步理顺公园管理,建立统筹协调机制。鉴于目前公园管理存在多个主体,需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条例(修订草案)》中强调了政府对公园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中的问题。在明确市园林部门主体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水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提高规划强制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为解决洛浦公园违规乱建的问题,严格公园规划的执行尤其是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严格规划审批、调整程序,强调公园用地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绝对控制区禁建、相对控制区限建、现有违建要逐步拆除等,确保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合规、合法。

    (四)进一步强调公园公益性,建立公益保障机制。为保证洛浦公园公益性,完善公园服务功能,《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公园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方便游客、面向大众的原则。在强化公园观赏、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同时,鼓励形式和内容多样化,突出休闲、健身、娱乐等功能,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实际需求,使其真正成为便民场所、惠民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