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讨论稿)》审查说明

2017-12-22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讨论稿)》的审查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查办理过程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是市人大确定的我市今年地方性法规项目。接到市园林局起草的送审稿后,我办尽快了解和熟悉了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我市的城市绿线管理现状,进而理清了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明确了需要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和解决的实际问题。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的立法技术原则要求,对送审稿中重复上位的部分进行了删减,同时结合实际对条文进行梳理设置。在条文基本成形后,我们又采取了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部门和部分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研究吸纳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文作了进一步完善,形成呈请今天会议研究的《条例(讨论稿)》。

二、主要内容介绍

《条例(讨论稿)》分七个部分共二十条。第一部分是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第三、四、五条,主要规范了城市绿线规划如何编制,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在城市绿线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城市绿线管理的工作原则;第三部分是第六、七、八条,主要对城市绿线划定范围、划定的技术要求、划定后的公示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四部分是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内容是对城市绿线划定后的实施和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五部分是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内容是对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第六部分是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有关罚则内容;第七部分即最后两条,属于“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参照执行内容。

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市绿线”的概念界定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是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而制定,为此我们对上述两规定内容进行了整合,界定“城市绿线”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二)关于城市绿线主管部门及职责界定

根据城市绿线的大致分类和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在第四条

规定了规划部门统一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即规划绿线和现状绿线的划定工作;而在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工作上对规划部门和园林部门进行了职责界定,明确了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绿线的监督管理,园林部门负责建成现状绿线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城市绿线划定后的公示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第八条明确了“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关于城市绿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

为了落实城市绿线的控制、实施和保护管理工作,我们参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第十五条明确了规划、园林部门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实施和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管理。每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线的控制、实施和保护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监督。

(五)关于损毁绿线公示标识和擅自移动、破坏界桩罚则的规定

为了防止单位或者个人损毁绿线公示标识和擅自移动、破坏界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允许设置罚款的数额内,规定了一般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在审查办理过程中,我们分别征求了园林局、规划局、环保

局、国土局、发改委、住建委等部门的意见,以上均无实质意见,个别文字修改建议我们也已采纳。《条例(讨论稿)》目前不存在意见分歧。

综上所述,《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的起草、审查符合立法程序,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洛阳实际。《条例(讨论稿)》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建议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讨论稿)》,请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