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12-22

——2017年8月25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24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一致认为,修订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对于加强洛浦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分组会议审议之后,马振宇副主任召集法制委员会,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公园实行免费对外开放”中的“对外”易产生歧义,建议删去,并且两款内容关联性不强,建议分条表述,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将第一款“公园实行免费开放”调整至第七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主办单位”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主办者”,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中“负责公园内河道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不够准确,建议删去“监督”,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排放污水及一切影响水体水质的有害物质”的规定中,前后是包含关系,建议修改为“排放污水及其他影响水体水质的有害物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