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8-01-02

——2017年10月25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曲海滨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基本情况

洛阳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共有13名代表针对法院工作提出14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对于这14件建议,我们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部办结并及时当面答复了代表,其中12件建议办理结果为满意,2件为基本满意。

二、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一)建议办理的主要做法

始终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定期听取办理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直接牵头办理重点、难点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坚持以制度为保障坚持及时交办。健全完善“办前分析、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督办、跟踪落实”的建议办理机制,严格落实“定包案领导、定办理时限、定承办人员、定办理方案”的“四定”责任制,第一时间召开专题部署会,明确建议办理工作要求,确定百分之百落实办理要求、百分之百同代表沟通、百分之百按时书面回复、百分之百回收代表回执。坚持严格督办。将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和工作评估体系,审务督查局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督查。对办理进度较慢的部门,采取电话催办、网上催办、书面催办等形式进行督办;对缺乏实质内容、针对性不强、质量不高的建议复函,要求承办部门核实情况、重新起草。坚持问题导向。将代表建议作为党组决策的重要依据和信息来源,从制度机制层面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就案办案,着力弥补和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突出矛盾。

二是坚持以沟通为基础坚持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相融合,杜绝办理工作两张皮,提高办理质效。收到代表建议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积极与承办单位探讨、交流,制定工作方案,并在办理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内部沟通工作。建议办理期间,多次与代表沟通、互动,更深入地了解其真实意图和建议提出背景,并就拟定的方案与代表反复讨论、完善。建议办理后,及时向代表反馈,根据反馈意见继续整改落实。为进一步增进理解、加强监督,我们于今年6至7月份集中开展了“面对面沟通服务”专题活动,要求各基层法院邀请辖区国家、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座谈,广泛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转作风、提质效、树形象、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是坚持以公开为后盾坚持公开办理代表建议,在《洛阳日报》对重点建议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持续提升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与审判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全面、全程对外公开。依托全市法院联络工作“一盘棋”格局,统筹开展“法院新闻发布会”“公众开放日”“庭审观摩”“见证执行”等各种活动80余场,先后邀请代表委员300余人参加活动,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深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建议办理的具体情况

今年以来,人大代表围绕服务发展、维护公正、司法为民、深化改革等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我们以此为契机,努力克服“就建议办建议”“重答复、轻落实”的倾向,把解决问题、提升质效作为建议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法院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是坚持将建议办理作为服务发展的重要抓手。在办理徐六生代表提出的“法院查封资产应实事求是,不应扩大社会矛盾、使案件复杂化”的建议中,我们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工作制度,要求依法审慎运用保全措施;严格贯彻适度原则,坚决杜绝超标查封等情形;明确纪律和红线,对违法违规采取保全措施的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9+2”工作布局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为自创区建设、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意见,从制度上确保了服务大局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坚持将建议办理作为维护公正的重要基础。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针对徐六生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错案报备制度”“加强再审案件审查”等建议,我们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将案件评查常态化、规范化、交叉化,努力实现从源头杜绝冤假错案。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畅通再审申请渠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再审案件立案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严格把握进入再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标准,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生效裁判的良好氛围。针对林利代表提出的“压缩办案时间”的建议,依托全市法院审判指挥中心,不断加强审限管理,将审判流程管理精细化、全程化、公开化,开展超审限案件集中清理活动,对审判效率不高、推进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通报问责,最大限度地防止超审限案件发生。

三是坚持将建议办理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遵循。执行活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申耐芳等代表提出的“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建议和秦爱花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规范人大代表行为”建议也都涉及到执行问题。我们始终牢记基本解决执行难“军令状”,积极争取市委领导、政府支持,相继开展“百日执行攻坚”“春雷行动”“夏季雷霆”“秋季风暴”等专项活动,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执行团队重组、立审执衔接配合、执行法官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牵头制定《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力地强化了执行工作整体合力,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坚实保障。

四是坚持将建议办理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动力。今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我们坚持以主动的姿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发展。比如针对杨敏华等代表提出的“加快推进我市两级法院‘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的建议,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了专门调研小组进行实地调研,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法律界人士的看法,并拟定实施意见,提交审委会审议。下一步,将分阶段逐步推进制度试行,并诚邀代表们一同见证、监督,确保尽快收到实效。针对陈占军代表提出的“深入理解刑法谦抑性原理,准确打击犯罪”的建议,坚持更新观念、拓展思路,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最大限度地释放庭审功能,切实增强庭审核心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

(三)建议办理取得的成效

在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分类办理、开门办理、真情办理、务实办理,整体办理情况得到了代表的基本认可。特别是结合今年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的新情况,坚持把建议办理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办案责任制落实和执行工作改革,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格局全面形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全市法院审判质效稳步提高。市中院被确定为全国法院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是全省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中级法院;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国司法改革推进会上,洛阳法院的相关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向全国推广。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市法院在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离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些法官对办理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个别建议办理质量不高,释法答疑工作不到位,有的代表还有不同意见等。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院工作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挑战,法官队伍素质亟待提升,如何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也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在思想认识上,要继续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认真办理建议和关注案件,确保代表监督权落到实处;在方法措施上,既要继续坚持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也要不断探索新的体制机制和方法措施,向其他法院学习优秀工作经验、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在办理成效上,要继续发挥建议的推动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实现良性发展。尤其是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狠抓法官队伍建设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使司法责任制切实落地落实落细,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法院干警的关爱和帮助,都让我们深受感动、倍受鼓舞。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积极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坚持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勤勉的工作,为扎实推进“9+2”工作布局,加快建设副中心、打造全省增长极,奋力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具体办理情况


 

附件

一、重点建议具体办理情况

徐六生代表提出的关于“治理司法评估乱收费、不透明等问题”的建议【建议总第219号内务司法类第10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查找问题根源,针对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是加强对鉴定机构司法评估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今年1月5日,我省出台了豫发改收费〔2017〕2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鉴定费的收取进行了统一规制。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这三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三类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司法鉴定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类收费属于三类外司法鉴定,因此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于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要求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以此文件为依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要求鉴定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的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一旦发现鉴定机构有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将取消该机构接受委托鉴定的资格,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房产、土地评估等鉴定时,更要细化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严格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严格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名册及收费标准制成展板一律上墙公开。依据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选择机构前,在各方当事人无回避的情况下,我们一律采取摇号选取鉴定机构,并对摇号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保证选取鉴定机构公开、透明。同时还要加强对入册鉴定机构的动态管理,对入册机构的经营、执业资质、从业人员资质、执业守纪、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技术工作相关机制。我们针对该建议拟制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实施细则》,同时将扩大名册中评估机构的选择范围,使一些具备鉴定资质的优秀机构进入名册,增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认同度,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我们还将进行更深入的调研,向发达地区法院学习相关管理经验,从而更有效地治理司法评估收费混乱、不透明等问题。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二、承办建议具体办理情况

(一)徐六生代表提出的关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等配合金融机构对续贷款资产抵押手续办理”的建议【建议总第122号财政经济类第36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该建议关注到在现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大环境下企业融资难这一核心问题,我市两级法院在坚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会予以积极的配合。在办理续贷款业务中,对续贷款资产的查封不涉及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法院在接到配合解封的申请后,在手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安排专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续贷款资产的查封涉及到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法院可以根据解封申请积极协调相关个人、单位以及轮候查封的相关法院,通过协商积极促成续贷款业务的办理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根据需要,下一步我院可以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出台相关文件对这一问题予以规范。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二)杨敏华代表提出的“为提高司法效率,加快推进我市两级法院‘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的建议【建议总第215号内务司法类第6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我院研究室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专门调研小组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委托调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法律界专业人士的看法,研究委托调查令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撰写调查报告­——《出路与希望: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调查报告》,在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实施意见提交审委会审议。委托调查令制度目前在法学界存在正反两方面争议,在立法上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我院本着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精神,决定分阶段逐步推进这一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试行:2017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在部分基层法院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试点法院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该制度的实施范围。届时也会诚邀代表们一同见证、监督该制度的实施,确保该项工作尽快收到实效,实现推进司法公正的美好愿望。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基本满意。

(三)秦爱花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规范人大代表行为”的建议【建议总第216号内务司法类第7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研究并迅速召开全市法院执行会议,要求各基层法院认真摸排所辖区域此类案件情况,建立台账、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积极推进。我院制定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于今年4月28日召开了由全市各基层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常务副院长及执行局长参加的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推进会,要求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涉及特殊主体被执行人集中执行活动,将5月定为全市特殊主体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月,并规定对于在集中执行月没有执结的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案件将逐项排查、分析原因。目前针对我市两级法院14起以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案件,我们已经写出专题报告,并通过我院审务督查局向人大、政协报告,建议由人大、政协督促其履行义务;对仍不履行义务的,建议终止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或者换届时不推荐为候选人,取消其连任资格。

下一步,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被执行人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对拒不履行、妨害执行的行为坚决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同时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法院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罚机制建设。我院牵头起草的《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完成并上报市委,市委深改组已经原则通过。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向有关单位通报,争取组织、统战、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支持,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惩戒。对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举措,通过异地执行、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等途径积极化解,对一些“骨头案”“钉子案”,通过院长、局长包办的方式,坚决予以化解。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四)徐六生代表提出的关于“我市两级法院出台错案报备制度”的建议【建议总第217号内务司法类第8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我院一直视公平正义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采取多种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打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一是用科学的审判管理为公正司法建立了“防火墙”,专门成立审判管理局,明确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将审判流程管理精细化、全程化、公开化,将案件评查常态化、规范化、交叉化,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二是把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作为公正司法的“防腐剂”,我市两级法院大力开展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将三大平台与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全面全程和全部对外公开,并结合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行网上预约立案服务,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三是将合理的奖惩制度作为公正司法的“生产力”,对奖惩制度进行创新,更加注重干警的工作质量和贡献大小,对工作质量作出硬性要求,使先进个人真正做到工作质量过硬、贡献突出、事迹鲜明、廉洁服众;四是把有力的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助推器”,专门成立了审务督查局和监察室,打造环形监督模式,通过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与临时督查相结合、走访督查与科技督查相结合、口头督查与书面督查相结合的督查五结合模式,将督查的触角延伸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使督查震慑到法院的每位干警。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五)徐六生代表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再审案件审查重视,冤案、错案及时应立案”的建议【建议总第218号内务司法类第9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目前我院再审案件立案审查由立案二庭具体承办。近年来立案二庭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不断强化审判工作职能,规范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办理程序。在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申请再审窗口,印制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方便群众取阅,安排专人负责收取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专门增设双向监控设施,对当事人及工作人员申请材料的递交与受理进行记录保存;对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实现“阳光”审查,坚持所有申请再审案件公开询问、听证原则,切实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充分表达申请理由的诉讼环境。目前该庭也在尝试通过互联网方式受理申请再审,以便捷当事人行使诉权、提高诉讼效率,并会继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措施,加大案件审查力度,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针对该代表反映的胡某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胡某向法院反映时已超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依法不予受理其再审申请。但我院对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非常重视,就其反映的问题多次与胡某及代表沟通。针对胡某反映的问题,立案二庭逐一核查落实,并对核查的情况向胡某及代表逐一答复,不断通过释法说理对其讲解民事审判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院就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将继续做好当事人及代表的释法沟通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使代表能够进一步了解并理解法院的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秉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及时启动程序;对不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作出努力。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六)林利代表提出的“两级法院在受理经济案件时,从立案到执结通常需要2-3年时间,希望能压缩办案时间”的建议【建议总第220号内务司法类第11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案件数与年俱增,2016年全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超过十万起,我院法官人均结案数在全省19个中级法院中排名第二,一方面“案多人少”矛盾凸显,另一方面受制于担保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调查取证困难的因素,审理难度大,小部分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周期比较长。我院一直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加强审限管理,严控超审限案件。加强审限节点管理,严格限制延长或扣除审限;实行临限提醒,督促结案;对超审限案件通报批评;专门制定办案能手评选规则,对法官工作质量作出硬性约束,提高案件质量效率。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七)杨敏华代表提出的“规范立案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建议【建议总第221号内务司法类第12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我院立案一庭于今年4月26日在宜阳县委党校召开了2017年洛阳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暨研究室工作会议,回顾总结过去一年的全市法院立案工作,分析研判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强调规范立案工作,坚决杜绝出现新的“立案难”问题。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3544件,同比增加21.2%,其中我院受理17541件,同比增加30.6%,共审理各类裁定案件1859件,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切实服务各项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我们充分认识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同一案件在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各法院相互推诿,以诉前调解代替立案登记制,人为设置障碍变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立案程序不规范,诉讼费用收取不合理。

针对上述问题,全市法院立案机构要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把“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理念落到实处,对滥诉等问题依法加以有效规制。坚决杜绝不接收材料、不立案、不下裁定的“三不行为”和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严禁把应受理的有管辖权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互相推诿、增加当事人诉累,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我院《立案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和省院《关于对登记立案工作投诉的办理规定(试行)》进行问责和处理。我院要加强立案指导,对基层法院立案工作进行常态化巡查督导,通过业务指导明查暗访,督促基层法院依法立案、规范立案、文明立案。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基本满意。

(八)申耐芳等代表提出的“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建议【建议总第222号内务司法类13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全市法院执行局局长会议,与会人员进行了充分深入的讨论;积极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汇报了有关情况;通过“走出去征求意见,请进来接受建议”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参与听证。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开展了“反规避执行活动”“倡导诚信,见证执行集中活动”“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公布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百日执行风暴”“春雷行动”等活动以及层层签订“军令状”,确保两年之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加大执行力度工作呈现以下亮点,一是持续暴光“老赖”不懈怠,二是把2017年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和决胜之年,三是硬起手腕打击一批“老赖”、追究一批拒执,四是严格把关“终本”案件、搞好案件自查、创建无积案先进法院。

下一步为力克执行难,我院作出工作部署。一是做好诉前及诉中保全与审判、执行环节的衔接;二是司法严格,绝不姑息;三是广泛应用新媒体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范围;四是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司法救助;五是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实现公正、文明执行。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九)陈占军代表提出的关于“深入理解刑法谦抑性原理,准确打击犯罪,减少社会对抗因素,助推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建议总第223号内务司法类第14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该建议对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加快推进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市委、市人大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有力指导下,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注重人权保障。2016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对1401名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对107人免予刑事处罚,有效减少了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但同时,客观的司法环境要求我们办案人员必须逐步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下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由于司法理念转变的过程性,部分地区、部分办案人员对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还不彻底,重刑主义、重打击轻保障等情形依然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特别是在职务犯罪领域,由于司法观念及司法体制障碍等原因,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贯彻运用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2017年全市法院工作会议和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全市法院要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和工作作风,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大限度的释放庭审功能,切实增强庭审核心作用,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对全市法院进一步贯彻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将在上级法院指导下,进一步加大新形势下司法理念的转变力度,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审判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推动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十)陈占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工作报告中公布省级以上表彰名单和违法违纪名单彰显正能量提升人大代表了解度”的建议【建议总第224号内务司法类第15号】

收到该建议,我院高度重视。我院政治部综合处针对该建议专门召开了协调会,对建议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近年来表彰奖励和违法违纪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以备查阅。对建议中提到的表彰奖励和党风党纪建设工作,我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为建立完善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院院有典型、典型创品牌、品牌铸形象”的目标,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的意见》,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不断涌现。仅在2016年就成功培树了全国法院先进个人郏文慧、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孟津县人民法院小浪底人民法庭、全省法院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嵩县人民法院,有力推动了全市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对违纪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加大执纪问责力度,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完善“一案双查”制度,不遮掩、不回避、不袒护,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近年来,每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干警都在10名以上,较好地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针对建议中提出“在报告中以合适形式将优秀工作者、违法乱纪者在报告主文或注解部分予以明示”,为不影响报告整体篇幅和结构,拟按照建议要求在注解部分明示。但一是存在不全面的问题,由于每年省以上的表彰决定下发通常都在5月份以后,因此只能公示上一年度表彰对象或推荐对象;二是存在人数差别较大的问题,由于省高院年度表彰每隔1-2年评选一次,最高院表彰也是不定期进行,因此先进典型人数会出现大幅度波动。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十一)徐六生代表提出的“法院查封资产应实事求是,不应扩大社会矛盾,使案件复杂化”的建议【建议总第225号内务司法类第16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对于财产保全工作,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洛阳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财产保全案件统一由诉讼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设立专门的保全工作组承担财产保全案件(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仲裁机关以及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等)的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目前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院对保全中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度把控不够,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针对这些问题,要求全市法院保全机构严格执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以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市“十三五”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司法举措二十条》第7条的规定,依法审慎运用保全措施。严格贯彻适度原则,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涉诉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件,必须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签批。对动产、不动产尽量运用“活查封”,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等情形,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明确三项铁的纪律和红线:一是只要收取当事人哪怕一分钱,直接开除;二是出现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的,直接开除;三是出现两起以上情况的法院,院长免职。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十二)陈占军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总结并推广涧西区依法破解拆迁难题经验”的建议【建议总第234号其他类第1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我院具体承办部门针对该建议召开协调会,专门成立征迁工作调研组,先后到涧西、西工、洛龙、老城、偃师、栾川等县(市)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组织部分基层法院和我院相关部门进行座谈,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我市法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和谐征迁”的新思路、新方法,主动为决策、为行政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征迁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涉及征迁的案件主要以分家析产及法定继承纠纷为主,伴以离婚、确权及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其他类型纠纷。该类案件具有征地征迁补偿案件主体人数众多,房屋权属认定难,涉及经济利益较大、不易调解,案情复杂、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潜在纠纷多、给区域安定带来隐患,恶意诉讼时有发生、影响征迁进度等特点。

由于各地情况存在较大区别,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因此总结推广涧西法院的征迁经验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也与目前上级的要求不一致。但对于征拆工作我市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新路子,创新新方法,积极服务工作大局。坚持司法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和谐征迁。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十三)张之正代表提出的关于“在伊滨区设立人大工委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的建议【建议总第266号其他类第33号】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我院党组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驻伊滨区综合审判庭(下称“伊滨综合庭”)及辖区基层法庭为依托,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护航伊滨区发展大局。

于2013年2月正式挂牌成立的伊滨综合庭是我院的派出机构,指导协调辖区的诸葛、李村、庞村法庭开展工作。由于基层法庭无权出具法律文书、裁判案件,故将诸葛、李村、庞村法庭相关审判工作逐步融入洛龙区人民法院进行管理。目前伊滨区基层法庭共有6名工作人员,年均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均在洛龙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辖区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洛龙区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年均受理刑事、行政案件150余件,有效保障了伊滨区的社会稳定和民生权益。

伊滨区案件审理工作仍存在困难和问题。一是人员编制不够科学,三个基层法庭只有编制数6名,仅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超过1000件,人员编制数与辖区面积、人口、案件数的比例严重失衡;二是工作机制不够顺畅,辖区基层法庭工作人员的身份仍没有得到合理界定,编制未正式纳入洛龙区人民法院进行管理,考核、晋升等方面存在障碍,首批员额法官选任也受到影响,执行案件处理等工作机制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三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庭收案数年均增长20%以上,土地征迁、工程建设等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辖区法庭案多人少压力不断加剧,而洛龙区人民法院案件压力本身就非常大,仅靠临时调整办案资源不足以满足案件快速增长的需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为伊滨区着力打造现代复合型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一是持续巩固伊滨法庭审判工作,抽调骨干力量到伊滨法庭协助办理民商事案件,尽可能缓解案件持续攀升的现实压力,确保全面做好伊滨区一审案件的审理工作;二是健全完善伊滨综合庭工作机制,增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到伊滨综合庭工作,力争设立1-2个合议庭,集中审理依法由中院管辖的伊滨、洛龙区域内的一审案件及上述地区基层法院(庭)上诉的二审案件;三是加快伊滨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伊滨中心法庭和诸葛、李村、庞村三个基层法庭尽快建成;四是积极争取解决相关人员编制问题,将法庭现有干警编制正式转隶洛龙区人民法院,同时重新核定偃师、洛龙两地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数,按照相应比例将偃师市人民法院部分编制划入洛龙区人民法院。

经与代表沟通,代表对此建议办理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