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12月2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7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8月28至9月1日,马振宇副主任召集法工委、城环工委、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9月19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12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邢涛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来洛,对《条例(草案)》反馈意见和指导。12月7日法工委又会同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法制办等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和从各个方面收集到的三十余条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逐句的推敲研究和认真修改。12月14日,法制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12月21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第二条中对绿线的分类表述不完整,建议增加“生态控制线”的内容,同时,为了使其内容更加清晰,建议分款表述。
二、《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对城乡规划部门职责表述不够准确,建议将其修改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规划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城市绿线应当坚持原则的规定依据不够充分,属于单纯设置,意义不大,建议删除。
四、《条例(草案)》第六条关于划定城市绿线的区域表述不够明晰,建议依据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洛阳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对其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
五、为了增强绿地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性,建议增加规划各阶段应当明确的事项等内容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六条。
六、为了强化城市绿线管理,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增加“其中调整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绿线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同时,为了使《条例(草案)》的逻辑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将修改后的内容调整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八条。
七、《条例(草案)》第九条关于“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拆迁并安置人口”的内容,不属于本条例应当调整的范畴,建议将其修改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条。
八、为了加强绿线管理,更好的保护城市绿地,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的内容细化补充,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关于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破坏绿地的规定,属于城市绿化条例调整的内容,建议删除。
十、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四种具体违法行为。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中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标点符号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不再逐一叙述。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便尽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