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04-20

—―2018年4月12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废止<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查,并起草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4月11日,法制委员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3年7月24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审计计划、开工前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成果运用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市当时出台《条例》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投资行为,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不断修正以及《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0年1月1日施行)的出台,《条例》存在审计事项范围名称变更、审计文书已作废、审计时限不规范等问题。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了《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号),要求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的规定,存在法律问题,属于此次法规清理的范围。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的主要内容同上位法相抵触,已经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予废止。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以便尽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