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为基本遵循推进宪法学整体发展

2018-05-1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需要一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宪法。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五次修正。

    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1982年我国宪法公布施行以来,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正。

    宪法修正案,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必将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更好地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稳固的宪法根基。

    党的十九大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和“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修宪问题。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统筹设置党政机构、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任务。

    宪法的最主要的功能,是确认、规范国家权力,以保证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这次修改宪法的部分内容中,关于确立监察权和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关于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确立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关于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都是确认、规范国家权力的体现。

    学者要以宪法为基本遵循开展研究,推进宪法学整体发展

    从“宪法”一词的词源来看,其本身就有“组织”、“结构”、“机构”等含义。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全面规定国家机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机构是宪法最主要的部分之一。加强宪法中国家机构及组织法的研究,有助于形成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并重的研究格局,推进宪法学整体发展。宪法学者要坚持以我国宪法为基本遵循开展研究,并以强烈社会责任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对错误和不当言论,要引导、批驳或澄清,助推宪法修正案学习宣传贯彻。

    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与党的职能、机构共同构成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学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大背景下进行宏观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国今天的党和国家机构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这次宪法修正案确立的监察权和监察制度,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

    要把握好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的关系。国家机构改革的特点是“变”,而宪法的最显著特点是“定”。既要发挥宪法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宪法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宪有据,又通过改革完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