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政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07-02

——2018年6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世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报告我市民政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一、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市委、市人大的有力督促下,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宗旨,狠抓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有力推动了社会救助工作开展。2011年,我市建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洛阳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了专门议事机构,在全市构建起以城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为主体,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社会福利工作为重点,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社会力量参与、经常性社会捐赠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省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一)以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扶贫兜底保障工作为主体,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以实现“健全制度、坚持标准、强化衔接、精准兜底、应保尽保、科学规范”为目标,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我市分别于1997年和2006年建立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制度,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管理发放暂行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实现了低保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市政府每年都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从2015年至今,连续4年5次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5年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5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55元提高到335元;农村低保城市区每人每年由2950元提高到3880元、县(市)每人每年2550元提高到34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25元提高到190元。3年来共发放低保补助资金约14.49亿元,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坚持标准,动态管理。2015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市民政与市纪委、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联合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检查4次,共清退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保障对象约10万余人,较好的落实了动态管理制度,做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维护了公平、公正的低保秩序。目前,全市保障城市低保19480户28222人、农村低保109660户139387人。

    3.组织健全,监督到位。201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社会救济对象信息管理中心。2017年,我市将全国低保信息系统迁移到洛阳市云信息平台,提高了运行速度,减少了故障率,市级信息平台核对功能不断提升,各县(市、区)全部建立了信息比对平台。3年来开展低收入家庭信息比对1126批次,约120万人次,发现涉嫌违规信息48000余条,确保了低保申请家庭在认定上的准确率。

    4.紧密衔接,精准兜底。一是加强政策衔接。先后下发了《2017年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工作意见》、《洛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等11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文件;二是加强标准衔接。2016年,市民政局与扶贫办共同制定了我市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三是加强管理衔接。通过实现信息共享、统一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深入开展排查等多项措施,民政保障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了认定上的有效衔接。目前,全市建档立卡拟脱贫约44.2万人,民政兜底保障7.8万人,占脱贫总人数的17.6%,发放保障资金1.55亿元。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为我市最贫困人口构筑了最后一道生活屏障,在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为重点,社会福利事业不断推进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面推进。出台了《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为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了法制遵循。全市现有农村敬老院138所、床位8400余张,市政府在市财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3年共投入2000余万元,对全市农村敬老院进行了提升改造。我市有5所农村敬老院被省民政厅评为三星级敬老院,8所被评为二星级敬老院,5所被评为一星级敬老院。有15所农村敬老院采取“公建民营、公建合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为特困人员和社会老人提供供养服务,也为全市农村敬老院社会化运营探索了一条新路。为提升敬老院工作人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敬老院由“收养型”向“护理型”转变,我市连续3年依托省民政厅相关培训单位、市人社局就业技能培训中心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市农村敬老院836名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全部获得了护理员从业资格证。目前,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走在了全省的最前列。

    2.社会福利事业大力发展。一是积极推进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标准化建设。我市10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已投入运营,共入住服务对象280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456人次。出台了《县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服务规范》,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提供了标准化依据。二是加强儿童保障工作。全市已落实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1046名孤儿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1900名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得到落实。洛宁县推行的“助养、助困、助医、助学、助业”五位一体救助模式,使包括孤儿在内的困境儿童得到制度化救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洛宁模式”在全国推广。三是建立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2016年至2017年共下拨资金6076.7万元。

    (三)以专项救助为配套,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日益完善

    为实现“不漏一人、不落一户、应救尽救、应帮尽帮”的工作目标,专项救助重点突出了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医疗救助。我市医疗救助制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以基本医保为基础。政府全额资助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二是以商业保险为补充。政府每人每年出资198元,为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建国前入党且无公职的老党员购买了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乡级医院55%、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40%、特门55%;三是以大病群体为重点。我市每年筹集620万元建立大病救助基金,对经过两次报销后,剩余医疗费较多且家庭困难的再次给予大病救助,尽可能缓解困难群众因医疗费用支出较高带来的压力。2015年至2017年底,我市累计救助困难群众约23.7万人次,补充医疗保险支出1.2亿元,大病基金支出1254.3万元。

    2.临时救助。2014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所有乡镇(办事处)依托行政服务大厅或民政所建立了社会救助窗口,制定了规范的受理转办流程和办结反馈等工作制度。2016年,我市印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对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及资金筹集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临时救助资金约820万元。2015年至2017年底,共救助困难群众39452人次,支出救助资金3363.2万元。

    3.受灾救助。出台了《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灾情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立即启动救灾应急机制,认真核查受灾情况,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发放各类救灾物资,2015年至2017年,共下拨受灾救助资金2281万元、冬春救助资金2262万元,确保了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全市共有24个社区被评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2个社区被评为“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出台了《洛阳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由分管民政工作副市长为组长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规范救助流程,采取站内照料、站外托养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为滞留人员提供了全方位救助服务。3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7360人次,年均救助9120人次。自2014年起,我市实施源头预防,完善县、乡、村三级救助网络,这一模式的核心内容是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的发生率。经过近4年的运转,强化了救助阵地,降低了边缘性流浪人员流浪概率,提升了源头预防效果,整体上提高了洛阳市救助管理水平。此救助模式在全国推广。

    (四)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全社会帮扶格局基本形成

    在积极做好以政府为主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帮扶机制,努力整合帮扶资源,目前已基本形成全社会帮扶格局。一是慈善帮扶不断健全。我市于1995年6月成立洛阳市慈善总会,为扩大慈善覆盖面,各县(市、区)及部分村、镇相应成立了慈善组织,使我市慈善网络更加健全。2015年以来,25名个人和4个单位在市慈善总会设立“拥军优属、助学、助老、助医”等冠名基金,3年来共吸纳各类定向捐款1302.33万元,助医6389人次,药品援助3500人次,扶贫助困2000户。二是社会互助形式不断创新。据统计,目前,全市现有社区志愿者43.41万人,助残志愿者4.42万人。我市志愿者通过采取多种形式,为全市近11万户有需求的家庭提供了物质帮扶、救助服务、家庭服务、照料护理、事务性帮扶、精神慰藉等服务。部分志愿者自愿承担了社会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困难预警、政策调研等事务性工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升了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了政府和社会力量协同推进社会救助的工作格局。

    二、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基层民政力量薄弱

    随着党和政府对民生的不断重视,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期望值和关注度不断提高,这对新时代下民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相对应,基层民政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压力越来越重,缺人成为基层民政工作共同的呼声。据统计,全市共有18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共有579人,其中兼职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有158人。目前,大的乡镇配备3个民政助理员,小的乡镇只有1人从事民政工作,平均每名民政工作人员服务民政对象近千人,有的还要兼顾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占用了很大一部分工作时间。大量民政工作要落实到村、落实到户,但村里没有配备专职人员,只能依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去落实,基层民政工作人员长期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导致工作疲于应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政工作的落实。

    (二)养老服务机构用工难

    养老护理员社会地位和行业美誉度较低,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招聘人员难。目前,全市公办农村敬老院现有护理人员与住养人员比例是1:7,已超过了省定1:10的标准。目前,农村敬老院护理人员领取的是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720元),护理人员每天要负责对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生活护理,还要兼顾心理护理等,“三班倒”“睡在老人床位边上”“没有假期”等是正常现象,护理人员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很难留住专业的护理工作人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工难已成为制约农村敬老院由“收养型”向“护理型”转变的“瓶颈”。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为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下半年,市政府将依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出台我市《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办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项的救助服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着力解决养老机构用工难题

    在下步工作中,研究制定我市养老服务用工补贴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对于招聘的农村敬老院护理人员,给予岗位护理补贴、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支持,提高农村敬老院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破解农村敬老院的用工难题。

    (三)多措并举,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二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确保受灾致困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确保因病致贫群众得到及时医疗救助;三是持续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实现联动,确保困难群众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能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四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救助工作的格局

    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民政网站、横幅、宣传栏等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民政救助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民政社会救助工作;二是发动基层民政工作人员、驻村第一书记、驻村队员、村干部进村到户重点宣讲民政兜底政策,与困难群众面对面进行政策讲解,让群众熟悉民政政策;三是通过印制、发放宣传资料使困难群众记住民政政策,确保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明白袋”中有民政政策的宣传材料,提高群众对民政政策的知晓度,确保民政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