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供热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18-07-03

——2018年6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诚如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洛阳市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18年6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6月7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在王树仁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热力企业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提出了初审意见。6月21日,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城建环保工委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老旧供热设施的增多以及居民对供热舒适度要求的提高,城市供热矛盾与纠纷仍是供暖季社会“热点”问题。为依法加强供热管理,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九大体系,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借鉴外地市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供热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调研,这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有关《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结合我市热源现状(市区内三大电厂以及周边偃师“引热入洛”工程、孟津“引热入洛”工程、宜阳“引热入洛”工程、伊川“引热入洛”工程),并依据《洛阳市城市区域集中供热专项规划(2015-2025)》中“规划原则”第四条第(8)款要求:“在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区域应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延伸,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建议在第五条内容前增加“在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情况下”。

   (二)依据《洛阳市城市区域集中供热专项规划(2015-2025)》中“规划原则”第四条第(3)款要求:“结合《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及热力管网建设规划(2014-2025)》,合理规划布局热源。……充分利用现有供热设施,提高规划可实施性。”建议在第六条“供热实行政府主导”之后增加“在严格执行集中供热规划的前提下”。

   (三)结合我市目前房屋开发建设中的供热设施建设存在粗制滥造等情况,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后续施工”修改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款中“建设项目整体竣工后”修改为“建设项目整体竣工并验收合格后”。

   (四)为使法规更加规范严谨,建议第十二条将“选择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修改为“选择并授权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进行供热经营活动”。

   (五)依据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只有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必须召开听证会。因此,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修改为“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六)从我市热源企业和热经营企业是两家各自独立的经营性企业考虑,不仅要对热经营企业连续稳定供热进行约定,还要对热生产企业连续稳定供热进行约定。因此,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

   (七)目前我市供热方式有热经营企业直供到用户和经过物业公司转供到用户两种,而我市65%以上小区供暖由物业公司转供,部分物业公司为了节约开支,多以不同的形式推迟供暖或控制热流量,致使供暖质量不达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只约定了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室温不得低于18摄氏度的界定,对物业转供没有进行界定。另分户计量供热时,用户可自行通过调节热流量阀来调控室内温度高低,也没有对这部分用户进行界定。因此,建议在“在正常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后增加“和其他供热单位”,在“不低于18摄氏度”前增加“在保证合理用热的情况下”。

   (八)为使其表达更加完整,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内容“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修改为“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属于热经营企业原因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标,并承担检测费用。”将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内容“未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的。”修改为“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的。”

   (九)从供暖季开始,系统稳定基本在一周时间,因此,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后增加“供热开始之后五日除外”。

另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条款的逻辑结构、文字用语等方面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具体修改内容在《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中已有显示,这里不再逐一表述。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