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郭春红职务的通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研究,依据市纪委《关于免除郭春红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通知》(洛纪[2018]40号),2018年6月5日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郭春红同志撤职的政务处分,按程序免除其高新区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曲海滨院长《关于提请免除郭春红职务的议案》(洛中法[2018]46号),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2018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免除:
郭春红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