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09-03

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决定:

一、对《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焚烧落叶、荒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第三十四条增加两项,作为第九项 、第十项:“(九)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检测等有关设施;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七)项规定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在公园内点燃篝火、烧烤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焚烧落叶、荒草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损伤或者各类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二、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将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每次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焚烧落叶、枯草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每车次处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每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向花坛(池)、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河渠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项修改为:“(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项修改为:“(九)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运载散流体物品的车辆未加装全密闭装置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遗撒、污染路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在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内烧烤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焚烧荒草、枯枝、落叶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采摘花果,损坏树木,宿营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二)项规定,在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损伤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在绿地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人口集中的绿地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可处二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