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2018-09-06

 

(2012年11月22日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计算机及其网络处理信息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适用于所有接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网络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及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负责机关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查。

第四条 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工委、室及办公室各科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计算机及信息安全保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和信息的日常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安全保密

第五条 机关涉密计算机必须贴有明显标记,以区分非保密载体和保密载体,涉密计算机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和操作,未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涉密计算机。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所有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严禁编辑、存储保密信息,如工作需要处理保密资料的,将视为涉密计算机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携带。

第七条 涉及保密信息处理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口令,并且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专机专用。

第八条 处理保密信息计算机的软件安装、硬件维护、淘汰更新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九条 备份保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对重要内容进行加密处理,不得随意携带和拷贝。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采购和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计算机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随机工具软件由各部门明确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外部设备的安装和设置,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资源,非经许可严禁随意更改计算机内部设置的网络参数。

第十三条 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处理保密信息的计算机维修和淘汰,必须按保密规定,确保不泄密。

 

第四章  病毒防治

第十四条 各部门计算机使用前必须统一安装由办公室提供的防病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检查、杀毒和升级。

第十五条 外来电子信息存储介质及对外交换后的电子信息存储介质使用前须经过病毒检查,不得擅自运行外来软件和使用未经杀毒的外来电子信息存储介质。

第十六条 使用中一旦发现病毒,及时进行病毒查杀处理。

 

第五章  维修、更换、报废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各涉密工委、室及办公室各科应将本部门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十九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由专人负责各工委、室涉密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二十一条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