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2018-10-23

(2018年1月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洛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拟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取按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逐人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四、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