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除徐鸿森同志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4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5条规定,经市纪委、市监委委员会研究,2018年4月4日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徐鸿森同志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撤职的政务处分,按程序免除其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8年4月7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免除:
徐鸿森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建伟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