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宦忠平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10-23

2018年4月12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尚荣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宦忠平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4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报告中认定,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洛阳市富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宦忠平,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未按规定期限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督促宦忠平履

义务,但在履行1万元后剩余14万元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对宦忠平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予以审议,许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宦忠平采取强制措施以上说明,连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宦惠平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