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说明
—2018年4月11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理由
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通知》(豫人常法函〔2017〕11号)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条例》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的规定属于应当清理的范围。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改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发生了变更,《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条例》还存在审计意见书等文书已经作废、审计时限规定不规范等问题。
三是2010年《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施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内容覆盖了《条例》的所有内容,能够满足现阶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执法的需要,《条例》已无存在必要。
二、所做的工作
今年年初,市审计局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废止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在采纳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废止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废止《条例》的意见,两家单位均表示无意见。2018年3月23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废止《条例》。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