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刘志强等6人法律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8年8月10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免去:
刘志强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孙国杰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杨通渠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于良才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爱玲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仝延萍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建伟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