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刘志强等6人法律职务的议案

2018-10-23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2条,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8年8月10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免去:

刘志强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孙国杰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杨通渠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于良才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爱玲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仝延萍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建伟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