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8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和法规清理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6月22日,省人大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高度重视,明确清理任务和时间节点,抓紧完成生态环保法规清理工作,于8月底前将法规清理决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接到通知后,我们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关于开展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15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逐一清理。此次清理主要针对一是对上位法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未做到完全一致的;二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修订后,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与上述三部法律不一致的问题,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清理意见为:集中修改个别条款的4部,分别是《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面修订,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的5部分别是《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渠道管理条例》;不作修改的6部,分别是《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洛阳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8月16日,法制委员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8月17日,主任会议又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把关,并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对与上位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未做到完全一致的法规进行修改
1、为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一致,在《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增加第九项、第十项内容,“(九)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检测等有关设施;(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为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一致,在《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增加第二款内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对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行政处罚规定不一致的法规进行修改
为了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一致,对《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内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内容;《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内容;《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作了修改,修改后的行政处罚与上位法规定一致。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