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8-10-23

---2018年8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明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8年6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7月2日至6日,马振宇副主任召集法工委、市堿市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7月12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8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来洛,对《条例(草案)》反馈意见和指导。8月10日,法工委又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和从各个方面收集到的四十余条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逐句的推敲研究和认真修改,8月16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8月17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条例主要规范的是从事集中供热的行为。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和市人大城建环保专委的审议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

二、供热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与政府的职责不可分割,因此建议增加“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内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八条。

三、为了使条例的体系更加完整,建议将“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细化,合理安排热生产企业和管网布局,即《条例(草案修改稿)》笫十条、笫十一条。

四、为了更好的规范供热管网建设资金,建议增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五、既有住宅的分户计量改造问题一直是供热的难题,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内容细化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住宅按照计划逐步建设和改造,以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或者直供直管到户的要求”。

六、小区物业公司的供热转供问题是我市供热的主要矛盾之一。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逐步改造移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的内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为了提高热经营企业集中供热服务水平,建议增加“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集中供热智能管理平台”的相关内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八、为了使条例的体系更加完整,建议增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相关内容,即《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此外,修改中还对《条例(草案)》中条款的逻辑结构字用语、标点符号等作了技术性修改和规范,不再逐叙述。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