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除郭建伟职务的议案

2018-10-23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4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5条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研究,2018年5月18日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郭建伟同志留党察看一年的党纪处分、撇职的政务处分,按程序免除郭建伟同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研究,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免除:

郭建伟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建伟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