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免去郝亚丽等11人法律职务的议案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免去:
郝亚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钱利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朱勤社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瑞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徐素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少宇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程钰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建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苏兰玲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吴彦方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成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子审议。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海滨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