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免除郭春红职务的议案

2018-10-23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官法》第13条以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18条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研究,2018年6月5日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春红同志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撤职的政务处分,按程序免除郭春红同志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现提请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免除:

郭春红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海滨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