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2.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将第四十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每次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每车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删除第七项至第九项。
三、对《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4.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将第十八条修改,作为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6.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