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18年10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二)第四条“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修改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三)第五条删除“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或”。
(四)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四十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五)第十二条增加一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删除第一项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六)第十七条第二项“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职前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制度”修改为“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职前发言、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等制度”。
(八)增加第二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许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提请机关应当书面提交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并附案件有关情况说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九)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第二款“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十)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
(十一)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询问。”
(十二)增加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三)原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十四)删除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将听取汇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十五)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及工作评议整改落实情况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在洛阳人大网站、《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二、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修改
(一)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七条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第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听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开展视察调研情况的汇报和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是否进行专题询问;”。
(三)第七条增加第二十项,“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调研项目,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调研情况汇报;”。
(四)第七条原第二十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第七条第二十一项,删除“的现行犯”。
(六)删除第七条第二十四项“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大事项;”。
(七)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主任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第二款“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对《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二)增加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坚决维护’。”
(三)第四条删除“自觉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
(四)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守廉洁自律规定”。
对以上三个制度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